【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7 0:00:00

李某某、石泉检刑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石泉检刑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2022)陕0922刑初39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2016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石泉县某安局池河派出所罚款200元。2021年6月5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石泉县某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2年8月12日被石泉县某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9日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汉军,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泉检刑诉〔20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0月17日,因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5月16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某安机关行政处罚。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泉县城一巷子内看见罂粟幼苗,后将罂粟幼苗拔回移栽至其位于池河镇****自家门前。2022年4月19日,石泉县某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4株疑似罂粟植物依法予以铲除并现场提取。后经石泉县某安局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4株疑似罂粟植物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石泉县某安局送检的4株植物物种名均为罂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石泉县某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石泉县某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物品清单、送检植物检材无害化处理的情况说明附机构变更资料等书证,证人余某某、邓某某证言,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石泉县某安局送检植物样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附照片6张及现场视频,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某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其种了4株罂粟,但只种活了2株。其辩护人曹汉军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种植的目的是用于孙女治病偏方,被告人误认为罂粟壳可以治病,结合2016年被告人曾经种植罂粟被处理,再次种植,被告人应当从中深刻吸取教训。请法院量刑的时候考虑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虽然以前种植过罂粟,但是两次都及时被某安机关处理,没有流入社会,请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石泉县池河镇****自家菜地种植4株罂粟被石泉县某安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泉县城一巷子内看见罂粟幼苗,后将罂粟幼苗拔回移栽至其位于池河镇****自家门前。2022年4月19日,石泉县某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4株疑似罂粟植物依法予以铲除并现场提取。后经石泉县某安局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4株疑似罂粟植物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石泉县某安局送检的4株植物物种名均为罂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石泉县某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石泉县某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石泉县某安局池河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5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石泉县某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22年4月19日,某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口发现4株疑似罂粟植物,随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口头传唤至石泉县某安局池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提取物品清单、送检植物检材无害化处理的情况说明附机构变更资料。证实2022年4月19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提取4株罂粟。2022年8月22日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其已对送检植物检材以焚烧方式进行销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李某某妻子,2022年正月李某某说在别人花盆看到鸦片幼苗便扯了4根,后来李某某将扯回来的4根鸦片幼苗栽种在其家中院坝外面。栽种的时候浇水,平时把杂草拔出。李某某种植罂粟主要是做偏方,给小娃娃治肚子疼。种植的4株罂粟在4月19日被某安民警铲除。

2、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22年4月19日民警铲除李某某在家种植的4株罂粟时自己在场看见,听李某某说种的罂粟是做药方子用,罂粟苗是他从石泉整回来栽种的。

三、鉴定意见

1、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石泉县某安局送检植物样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石泉县某安局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4株植物物种名均为罂粟,隶属罂粟科罂粟属。

四、现场提取笔录附照片6张及现场视频光盘。证实2022年4月19日某安民警在邓某某的见证下铲除李某某家种植的4株罂粟并现场提取。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2016年因种植罂粟被处以罚款。2021年冬天的一天,其从石泉县城骑车回家的路上经过一条小巷子,看到路边有个花盆里面种植的罂粟花,想到罂粟壳子可以治小孩肚子痛,就想在家里种点。于是停下车在花盆里扯了4株罂粟苗。回家后便种植在其家门前的两棵大树下。种好之后还给罂粟苗盖上塑料纸。之后,每天空了就会给罂粟苗浇水。后来死了两株,成活了两株。但是死的两株没有拔掉。2022年4月19日,某安民警到其家门前将其种植的罂粟铲除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经某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有违法记录并不意味着其有再犯罪的危险,况且其已近七旬,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东

人民陪审员  吕恩锡

人民陪审员  董艳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