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6 0:00:00

邓龙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龙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2)湘1224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龙积,外号“三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文盲,务农,住溆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日期为2016年8月5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溆检刑诉[202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龙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龙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5日15时许,溆浦县公安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兴鑫花园小区附近被告人邓龙积租房内客厅的冰箱内查获两瓶美沙酮疑似物。经称重,两瓶美沙酮疑似物净重204.65克。经鉴定,两瓶美沙酮疑似物中均检出美沙酮成分。

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邓龙积的行为构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人邓龙积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龙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称重和取样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龙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美沙酮达204.6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龙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龙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吴厚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覃 嘉

员 张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