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照锋滥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22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陈照锋,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8月17日被浦北县××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立案日期:2022年12月1日
开庭日期:2022年12月6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浦检刑诉〔202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照锋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在案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照锋以83000余元分别向王定全、王大鹏购买位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委××村大屋冲的松树林木。被告人陈照锋在办理了王定全林木位置的采伐许可证后,因王定全与王大鹏的林木位置相连,便认为相连的两幅林木一起采伐不会被人发现,于是在未办理王大鹏林木位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余献卫、叶颜湖等人员进行砍伐该幅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47立方米。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照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上述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意见:被告人陈照锋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照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陈照锋适合缓刑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陈照锋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
被告人陈照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