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昱华、隆检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23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蓝昱华(曾用名兰玉华),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现住隆安县,因涉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隆安县xx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昱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22年8月8日以隆检刑附民公诉〔20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康海,检察员助理黄**荣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蓝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蓝昱华陆续从广西花鸟市场、南宁市花鸟市场收购石山苏铁,后将收购的石山苏铁运回隆安县丁当镇乔联村岜钩屯自建房屋顶和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里种植。期间,蓝昱华在南宁市花鸟市场租赁的摊位及淘宝网开网店非法出售石山苏铁和苏铁种子,共获利人民币27075.82元。2021年9月2日,隆安县xx局在岜钩屯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共查获885株石山苏铁。同年10月29日,经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885株疑是石山苏铁中抽取64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抽取的64株检材均为苏铁科苏铁属石山苏铁。经对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经南宁市以及隆安县林业部门协调,隆安县xx局在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山林里查获的885株石山苏铁已交由南宁××(青秀山)的管理运营单位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管护及保育。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石山苏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蓝昱华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特提请本院予以惩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昱华承担为接收、转运、救护安置885株石山苏铁而产生的处置费11867元;2.判令被告蓝昱华在隆安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起,被告蓝昱华陆续从广西花鸟市场、南宁市花鸟市场收购得石山苏铁,后将收购所得石山苏铁运回隆安县丁当镇乔联村岜钩屯自建房屋顶和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里种植。期间,被告蓝昱华在南宁市花鸟市场租赁的摊位及淘宝网开网店非法售卖石山苏铁,共售卖石山苏铁150株、苏铁种子248粒,共获利27075.82元。2021年9月2日,隆安县xx局在岜钩屯被告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共查获885株石山苏铁。2021年10月29日,经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山林里的885株疑是石山苏铁进行抽样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抽取的64株检材均为苏铁科苏铁属石山苏铁。经对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经南宁市以及隆安县林业部门协调,隆安县xx局在被告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山林里查获的885株石山苏铁已交由南宁××(青秀山)的管理运营单位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管护及保育。现该批石山苏铁全部安置于南宁植物园青秀山苏铁园种质资源圃,已完成植株的消毒、修剪、伤口处置以及装盆种植等处理工作,正在继续进行后期养护管理和救护中。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在蓝昱华自建房后查获的885株石山苏铁,已实际产生的处置费用总额为11867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蓝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亦无异议。其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蓝昱华陆续从广西花鸟市场、南宁市花鸟市场收购得石山苏铁,后将收购所得石山苏铁运回隆安县丁当镇乔联村岜钩屯自建房屋顶和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里种植。期间,蓝昱华在南宁市花鸟市场租赁的摊位及淘宝网开网店非法售卖石山苏铁,共售卖石山苏铁150株、苏铁种子248粒,共获利27075.82元。2021年9月2日,隆安县xx局在岜钩屯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的山林共查获885株石山苏铁。2021年10月29日,经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山林里的885株疑是石山苏铁进行抽样鉴定,鉴定意见为所抽取的64株检材均为苏铁科苏铁属石山苏铁。经对比《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苏铁科苏铁属(所有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经南宁市以及隆安县林业部门协调,隆安县xx局在蓝昱华自建房屋顶及岜钩屯庙堂后山林里查获的885株石山苏铁已交由南宁××(青秀山)的管理运营单位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管护及保育。现该批石山苏铁全部安置于南宁植物园青秀山苏铁园种质资源圃,已完成植株的消毒、修剪、伤口处置以及装盆种植等处理工作,正在继续进行后期养护管理和救护中。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在蓝昱华自建房后查获的885株石山苏铁,已实际产生的处置费用总额为1186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微信交易账单、淘宝网网店交易记录明细提取笔录及交易记录截图、公告及图片、关于给予协助解决石山苏铁救护的请示、南宁市林业局关于给予解决隆安县石山苏铁救护的函、南宁植物园(青秀山)接收乔联村885株石山苏铁费用明细表及佐证材料等书证;证人黄某、蓝某的证言;被告人蓝昱华的供述和辩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桂公(森)鉴(环损)字[2021]14号《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昱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经隆安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蓝昱华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履行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和费用。经查,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蓝昱华承担为接收、转运、救护安置885株石山苏铁而产生的处置费11867元,及在隆安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昱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蓝昱华的违法所得27075.82元,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蓝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为接收、转运、救护安置885株石山苏铁而产生的处置费11867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蓝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在隆安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增
人民陪审员 黄春雷
人民陪审员 周 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