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9 0:00:00

张宏桃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宏桃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2022)湘0522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宏桃,曾用名张艳桃,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新邵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桃犯非法采矿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22年11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宏桃于2004年创办xx采石场,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2月6日因办理扩界手续需要,张宏桃将xx采石场营业执照更名为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宏桃。该公司没有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而是继续沿用xx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20日)。

2019年6月和2020年7月,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两次因越界采矿被新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该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20日再次被新邵县自然资源局查获。经鉴定,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非法开采石料18207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1035元。2021年10月14日,张宏桃主动投案,退缴涉案款物人民币9103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呈批表、缴款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颜某、黄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宏桃的供述和辩解、新邵县xx采石场超深越界检查测量技术报告、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新邵价认鉴字〔2021〕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宏桃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

以上行政处罚,又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宏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社区矫正通过则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宏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辩称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扩界采矿权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且自己患有躁狂症,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宏桃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病历资料,拟证明张宏桃患有复发性躁狂症、复发性躁狂发作;2.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换证呈报资料,拟证明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扩界采矿权并于2019年3月19日向新邵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3230000元。

经审理查明:新邵县xx采石场成立于2009年,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张宏桃,系个人独资企业,位于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经营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新邵县xx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0日。新邵县xx采石场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石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为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新邵县xx采石场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竞得新邵县xx采石场采矿权,该公司没有办理新的相关许可证,而是继续沿用新邵县xx采石场的相关许可证。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张宏桃的妹妹张某2,但新邵县xx采石场、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一直以来都是张宏桃一人。

2018年,新邵县xx采石场向有关部门申请扩界采矿权但未获得批准。2019年6月6日、2020年7月30日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因两次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被新邵县自然资源局做出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均已执行到位)。2020年12月20日,新邵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次日,新邵县自然资源局对新邵县xx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2021年6月,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检查测量,新邵县xx采石场越界开采面积为2712平方米、越界开采矿石量为18207吨。按照新邵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计算,新邵县xx采石场越界开采的矿石市场价格为91035元。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宏桃主动投案并于同年11月3日退缴了涉案款物人民币91035元。另查明,张宏桃被诊断患有xxx症。2022年11月15日,经新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张宏桃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呈批表、缴款书(复印件)、价格认定决定书、邵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邵县矿成字〔2019〕1号采矿权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新邵县环境保护局新环评字〔2019〕01号文件、立案呈批表、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病历资料、残疾人证、张宏桃羁押情况、社区矫正报告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颜某、黄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宏桃的供述,新邵县xx采石场超深越界检查测量技术报告、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新邵价认鉴字〔2021〕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宏桃辩称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扩界采矿权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且自己患有躁狂症,希望从轻处罚。经查,张宏桃向有关部门申请扩界采矿权并不等同于拿到相关采矿许可证,应严格按照已取得的许可证规定矿区范围采矿,且患有疾病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本院对张宏桃的辩解不予采纳。张宏桃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宏桃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宏桃主动向XX机关退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宏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张宏桃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第三条(三)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宏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宏桃违法所得九万一千零三十五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黄礼认

人民陪审员  何志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肖 宙

书 记 员  何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