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李庆松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1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266123359XQ,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古洞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松,经营范围菱镁、方解石开采;轻烧镁粉、方解石加工;白云石、生石灰、活性石灰生产、销售;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6年5月6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0月2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李家更,正翔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李庆松,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2021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荣,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2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庆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予以受理。期间,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附民公诉[2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一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鲁晓黎、检察官助理杨婉叶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官崔壬、洪茜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家更、被告人李庆松及其辩护人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至2021年6月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在排岩作业过程中,占用大量林地用于堆放矿渣。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25.79亩,林地原有植被及原有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李庆松系正翔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对本次占地排岩的生产行为负管理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松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负直接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庆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农用地的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原有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以岫检刑诉[2022]15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按概算报告要求补植树木,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95343元。2、判令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区域治理工程及植被恢复评估报告编制费用人民币29720元。
被告单位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人李庆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庆松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至2021年11月期间,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在排岩作业过程中,占用大量林地用于堆放矿渣。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25.7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原有植被及原有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李庆松系正翔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对本次占地排岩的生产行为负管理责任。
另查,经鉴定,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需治理恢复面积为19.67亩。
再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原有种植条件均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3月24日决定立案审查,并于次日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刊发公告,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本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补植树木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95343元,区域环境治理工程评估方案编制费用人民币29720元。
再查,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已缴纳区域环境治理工程评估方案编制费用人民币29720元;已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人民币495343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1、周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庆松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合同,采矿许可证,爆破设计方案,营业执照、主体综合查询、变更情况查询,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告,概算报告,人员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庆松是被告单位实施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庆松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庆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监管,根据被告人李庆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单位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庆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判令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按环境区域治理工程评估方案要求补植树木,并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如被告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恢复森林植被或恢复的植被未被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种植树木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95343元。
四、判令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正翔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环境区域治理工程评估方案编制费用人民币29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常旭光
审 判 员 刁向怡
审 判 员 傅 兴
人民陪审员 李 影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 李殿余
人民陪审员 程开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毛家微
书 记 员 王 青
速 录 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