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军、刁秀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2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江县。2019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刁秀峰,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江县。2021年2月6日,因在广厚乡草甸上盗取黑土,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未执行)。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景华,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刑诉〔20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丽婷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刘淑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人,被告人李新军及指定辩护人刘海宇,被告人刁秀峰及指定辩护人李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刁秀峰和被告人李新军合伙在龙江县新建坝外草原取土贩卖。经鉴定,被取土的草甸子属于草原,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取土草原总面积63.5亩,挖取土壤对该地块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达到严重毁坏程度。被告人刁秀峰于2021年12月26日在龙江县广厚乡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新军于2022年2月8日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南院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从草原上盗取黑土出售,造成草原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军和刁秀峰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新军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刁秀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新军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新军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刁秀峰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刘海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案涉亩数是否为二被告人共同所为存在着事实不清问题,且在案涉地点也时常有百姓取土、抠土。李新军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共同犯罪中李新军的主观犯意及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建议对李新军从轻处罚。
被告人刁秀峰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李景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刁秀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有主观因素,但也有客观因素。刁秀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指认现场。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刁秀峰、李新军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2,864.00元。由刁秀峰承担6,432.00元,由李新军承担6,432.00元。
被告人李新军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被告人刁秀峰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份,被告人刁秀峰和被告人李新军合伙在龙江县新建坝外草原取土贩卖。经鉴定,被取土的草甸子属于草原,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取土草原总面积63.5亩,挖取土壤对该地块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达到严重毁坏程度。被告人刁秀峰于2021年12月23日主动到龙江县广厚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赃款67000元;被告人李新军于2022年2月8日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南院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侦破经过、说明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账目明细、扣押清单、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人侯某1、侯某2、武某、张某1、鞠某、李朝伟、孙某、张某2、李某1、高某、张某3、李某2、周某、张某4、蒋某、盛某、李某3、彭某、宋某、王某1、刘某、李某4、吕某、丁某、李某5、李某6、王某2、尹某、黄某、常某、赵某、韩国庆、王某3、魏某、李某7的证言,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从草原上盗取黑土出售,造成草原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案涉亩数不清的问题,本案的亩数是在被告人的现场确认下,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又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程序合法,故本案的亩数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关于二位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新军和刁秀峰系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新军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刁秀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翻斗车和钩机不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作案工具,应予以返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在草原上盗取黑土出售,其行为破坏了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新军、刁秀峰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新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刁秀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刁秀峰的翻斗车一辆、铲车一辆,依法予以返还;
四、被告人李新军、刁秀峰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2,864.00元。由刁秀峰承担6,432.00元,由李新军承担6,432.00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新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莉莉
审 判 员 孙佳鑫
审 判 员 郭 佟
人民陪审员 戴彦书
人民陪审员 王永文
人民陪审员 谢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