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25 0:00:00

刘光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光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2022)川0422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光林,男,1973年3月5日出生,籍贯: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现住址同上。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2月14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18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小乐,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726759。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林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林及其辩护人刘小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代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雷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购买野生动物用于请客。雷某遂联系被告人刘光林为代某购买野生动物。2021年1月初,被告人刘光林联系家住盐边县的田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麂子。田某联系好后告知刘光林,刘光林告知雷某,刘光林自己到择木龙验货。刘光林在陶某(另案处理)处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麂子(冰冻剥皮去头);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17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麂子(冰冻剥皮去头)和一只豪猪(冰冻);当天下午刘光林又在张某1(另案处理)处以2400元购买了三只剥皮去头的岩羊(缅甸斑羚)。

2021年1月8日,雷某联系代某到盐边县拿野生动物。早上,雷某让刘光林把购买的两只麂子、一只豪猪、三只岩羊送到新坪,刘光林又让田某送货。田某驾驶车将上述六只野生动物送到盐边县家鸡沟杨某茶厂附近交给前来取货的代某。代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将购买的野生动物运回盐边县某镇某村,储存于“某农家乐”楼梯间的冰柜内,之后两次在农家乐与朋友食用。2021年2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局联合检查组在“某农家乐”将剩余的野生动物残体八份共计15.96公斤查获。

2021年7月5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移交盐边县某局。2021年7月6日,盐边县某局从查获的八份动物残体中提取8份检材,聘请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一)盐边县某局送检的1号检材物种为缅甸斑羚残体,缅甸斑羚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号检材的物种为豪猪科,豪猪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余送鉴定的6个检材(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无法确定种属。(二)1头缅甸斑羚和1头豪猪科的经济价值为50500元。其余送鉴定的6个检材(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无法确定种属,亦也无法确定保护级别和经济价值。

2021年11月12日,盐边县某局再次将除8号检材外的其他七份动物残体提样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1.送检1号动物样品所属动物的物种为:偶蹄目、牛科、斑羚属、缅甸斑羚。缅甸斑羚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00元/只。2.送检2号动物样品所属动物的物种均为:偶蹄目、鹿科、赤麂。赤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0元/只。且根据实验结果,送检2号、3号动物样品来自于第一只赤麂个体;送检4号、5号、6号、7号动物样品来自于第二只赤麂个体。

盐边县某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刘光林涉嫌犯罪。2022年1月10日,刘光林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光林介绍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缅甸斑羚死体三只,价值150000元,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光林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光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补充。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代某(已判刑)欲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便电话联系了雷某(另案处理),让其帮自己购买野生动物。雷某联系被告人刘光林收购野生动物,被告人刘光林同意后联系田某(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田某在联系了陶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购买麂子后告知被告人刘光林,被告人刘光林通过雷某取得代某的确认后,在陶某处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麂子(冰冻剥皮去头),从张某处以17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麂子(冰冻剥皮去头)和一只豪猪(冰冻)。之后被告人刘光林看见张某1(已判刑)处有三只岩羊(缅甸斑羚),遂电话告知雷某,雷某得到代某的确认后告诉被告人刘光林要买,被告人刘光林从张某1处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只岩羊(剥皮去头)。

2021年1月8日,雷某联系代某拿取野生动物,并让被告人刘光林把购买的两只麂子、一只豪猪、三只岩羊送到家鸡沟处。被告人刘光林让田某驾车将以上野生动物送至家鸡沟杨某家茶厂附近交给代某,代某付给田某300元车费和一条云烟后将购买的野生动物运回盐边县某镇某村,储存于某农家乐楼梯间的冰柜内,之后两次与朋友食用。2021年2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局联合检查组在某农家乐将剩余的野生动物残体八份共计15.96公斤查获。

2021年7月5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移交盐边县某局。2021年7月6日,盐边县某局从查获的八份动物残体中提取8份检材,聘请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一)盐边县某局送检的1号检材物种为缅甸斑羚残体,缅甸斑羚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号检材的物种为豪猪科,豪猪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余送鉴定的6个检材(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无法确定种属。(二)1头缅甸斑羚和1头豪猪科的经济价值为50500元。其余送鉴定的6个检材(2号、3号、4号、5号、6号、7号)无法确定种属,亦也无法确定保护级别和经济价值。

2021年11月12日,盐边县某局再次将除8号检材外的其他七份动物残体提样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1.送检1号动物样品所属动物的物种为:偶蹄目、牛科、斑羚属、缅甸斑羚。缅甸斑羚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00元/只。2.送检2号动物样品所属动物的物种均为:偶蹄目、鹿科、赤麂。赤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0元/只。且根据实验结果,送检2号、3号动物样品来自于第一只赤麂个体;送检4号、5号、6号、7号动物样品来自于第二只赤麂个体。

盐边县某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刘光林涉嫌犯罪,于2022年1月10日电话通知刘光林到案,被告人刘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事实经过。被告人刘光林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2年8月29日,盐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刘光林的评估意见为:不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雷某、代某、蒋某、尤某、陶某、尤某1、陈某、张某1、田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方位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林明知他人以食用为目的收购野生动物,仍提供帮助,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缅甸斑羚死体三只,价值150000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光林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林与同案犯均积极参与犯罪,在各个环节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光林具有二次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光林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刘光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光林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