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5刑初31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国忠,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8月31日被某某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国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文国忠将两张渔网放置在桃源县木塘垸镇文艺码头附近沅江河中进行捕鱼。同年7月12日17时许,被桃源县木塘垸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渔网两张,渔获物10余斤。经桃源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文国忠所使用渔网属于“刺网”,为《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所禁用的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国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国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国忠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渔网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文国忠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文国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文国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的2022年11月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国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国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国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