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4 0:00:00

许允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允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76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允雪,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允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允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7日,被告人许允雪与颜易銮、林元盛(另案处理)明知是禁渔期,仍共同驾驶泡沫渔船在平阳县海西镇跳头村附近海域使用三层刺网捕捞水产品。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许允雪与颜易銮、林元盛在跳头村附近码头清理渔获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扣押涉案渔网及梭子蟹5公斤。经鉴定,涉案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47mm,系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告人许允雪与颜易銮、林元盛共同缴纳渔业资源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允雪的供述,同案人员颜易銮、林元盛的供述,搜查笔录,渔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渔具鉴定报告,入库清单,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票据,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允雪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结伙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允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允雪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允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允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三层刺网3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善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钟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