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郭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692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1(曾用名郭某2)。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房产和原告个人财产留给孩子,原告要求居住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199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3日在鹿邑县观堂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3,××××年××月××日生育长女郭某4,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老家孙庙建造房产一院,双方在被告名下有存款若干。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近几年来,由于被告酗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无奈离开老家外出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自2020年春天开始分居至今,因感情破裂原告于2021年9月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断绝联系且已经分居一年多。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情形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要求原告的个人财产和双方的共同财产均留给两个孩子,原告因年龄较大,要求对双方的房产拥有居住权。
被告郭某1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199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3日在鹿邑县观堂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3,××××年××月××日生育长女郭某4,均已成年。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