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7 0:00:00

郭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22)辽0112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沈大检刑附民公诉〔2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被告人郭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官刘雅峰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起,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街道××村,其经营的沈阳市大东区XX塑料制品经营场内,在未设置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冷却废水直接排放至厂房内的渗坑中。经现场勘察取样检测,该塑料制品场内水槽、废液桶、出口均检出苯系物、氰化物,水中苯、甲苯、氰化物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2年5月31日被抓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井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其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要求判令郭某某清除污染,即依法处置其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或支付处置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2.9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街道××村,其经营的沈阳市大东区XX塑料制品经营场内,在未设置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塑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冷却废水直接排放至厂房内的渗坑中。经现场勘察取样检测,该塑料制品场内水槽、废液桶、出口均检出苯系物、氰化物,水中苯、甲苯、氰化物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2年5月31日被抓获。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废物处置费人民币2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赔偿款暂存于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井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禁止被告人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缴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明哲

审 判 员  郝小丽

审 判 员  高亚男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佟春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