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21 0:00:00

段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段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8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2年8月3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蒋某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执法文书、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12年2月、2018年8月,被告人段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青浦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段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至本市青浦区为被害人彭某提供非法诊疗活动。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18年8月,被告人段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青浦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段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至本市青浦区为被害人彭某提供非法诊疗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蒋某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执法文书、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丽萍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婕琼

书 记 员  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