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东梅非法行医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21刑初5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东梅,外号“小梅”,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6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被告人魏东梅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8月15日被祁阳市XX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疫情防控原因,祁阳市XX局未执行逮捕。现在家。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永祁检刑诉[202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东梅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东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魏东梅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医生执业医师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祁阳市寿井路李梅牙科从事非法行医。期间,被告人魏东梅于2021年8月6日被祁阳市卫康局行政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魏东梅再次在李梅牙科非法行医时被XX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东梅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东梅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东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东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东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魏东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魏东梅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4、祁阳市卫生健康局的证明;5、被告人魏东梅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东梅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东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东梅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东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王晓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峰
书 记 员 黄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