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30 0:00:00
袁某、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吕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5512号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原告袁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睿,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吕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归原告所有;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予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4、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再婚重组家庭,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吕某1。自2013年至今,被告多次在家中或原告工作场所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先后报警20余次。在此期间,双方曾协议离婚两次,后为了未成年孩子又复婚。但被告毫无悔改之心,反而变本加厉。被告的暴力倾向对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以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影响。基于此,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吕某1。2016年、2017年,原、被告双方曾两次协议离婚,最后一次复婚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2022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本案庭审结束后,原告又搬回家中与被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本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本案中,原、被告系再婚结合,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生活理应幸福美满。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可能伤害了夫妻感情,然而对于绝大数婚姻而言,家庭纷争在婚姻生活中时常发生,若非重大原则性矛盾,实不应轻言离婚,且庭审结束后,双方又一起生活,说明双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向而行,携手维护和睦家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