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8/9 0:00:00

王世和、刘生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世和、刘生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2022)陕0625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生满,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文盲,陕西省志丹县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址同上,无业,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1000元,2022年1月4日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志丹县XX局依法取保候审,2022年3月28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7日被志丹县XX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喜梅,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世和,男,1973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文盲,陕西省志丹县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21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志丹县XX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志丹县XX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28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6日被志丹县XX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锋娟,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丹检刑诉(20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峰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放羊时看到有人挖“土牛骨”,便商量也挖“土牛骨”卖钱。2021年2月份至7月份,二人多次用铁锹、小镢头、小斧头等工具,在志丹县XX镇XX村XX村好汉崾岘刘生满家院外坡下一土泥洞盗掘“土牛骨”,后将盗掘的“土牛骨”用塑料编织袋装好藏在刘生满家中。志丹县新庄国有生态林场工作人员巡查时,在刘生满家中发现被盗掘的“土牛骨”。经剔除渣质,共计净重195公斤。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办公室鉴定,被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195公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生满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刘生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及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造成的损失小,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

被告人王世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及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赃物被查获,避免了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科学价值造成损失;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文盲。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放羊时看到有人挖“土牛骨”,便商量也挖“土牛骨”卖钱。2021年2月份至7月份,二人多次用铁锹、小镢头、小斧头等工具,在志丹县XX镇XX村XX村好汉崾岘刘生满家院外坡下一土泥洞盗掘“土牛骨”,后将盗掘的“土牛骨”用塑料编织袋装好藏在刘生满家中。志丹县新庄国有生态林场工作人员巡查时,在刘生满家中发现被盗掘的“土牛骨”。经剔除渣质,共计净重195公斤。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办公室鉴定,被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生满、王世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195公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生满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随案移送的斧头一把、䦆头一把、铁锨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生满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世和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斧头一把、䦆头一把、铁锨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同慧荣

审 判 员  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  肖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