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30 0:00:00
盛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5971号
原告:盛某。
被告:王某。
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王某1能够独立生活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1。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一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各自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育一女,取名王某1。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本应相互珍惜、彼此尊重,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及经营家庭生活的义务,但由于双方缺乏良好的沟通,面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正确及时处理,致使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可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以此为契机,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培养夫妻感情,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