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902民初5511号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涛,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5450元;3.请求依法分割肃州区水岸人家花苑5号楼1单元号房屋一套及位于酒泉市××区房屋一套;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6月22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婚前异地恋爱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等问题及双方沟通不畅,经常发生矛盾,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奈于2018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自行租房居住。2021年6月8日,原告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甘09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并未改变分居情况,仍各自生活,且无联系见面。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缓和家庭矛盾,虚构了部分债务,并在2019年11月6日应原告要求签订了一份放弃产权声明,均是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有共同债务59700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也在银行办理抵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早年相识,于2000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2001年7月23日生育一女。2017年开始,被告因经营不善将居住房屋出售,双方遂发生矛盾。2018年10月起,被告因赡养老人与父亲共同居住在酒泉市××区,即被告父亲家中。2021年7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2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1)甘09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因患疾病,目前在外地就医。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二十余载,有深厚、稳定的感情基础。鉴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考虑二人矛盾成因,以及原告身患疾病的实际情况,更需要夫妻双方相互扶持,以及家人的陪伴照顾,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摒弃前嫌,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原告进行治疗,使得原告早日康复。
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晶晶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