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黄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82刑初93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黄雄,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7日被宁乡市×××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宁乡市×××决定监视居住。2022年9月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2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2]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黄雄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善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黄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在陈泽球、胡立云(均已判刑)的组织下,被告人龚黄雄伙同陈泽球、胡立云、龚作尧(已判刑)、龚伏财(已判刑)、谢岳朋(已判刑)等人到达宁乡市青山桥镇青山桥村细屋湾组后山,对该山的一处古墓葬进行盗挖,从中盗得2枚银元。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挖的墓葬清代以前古墓,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龚黄雄被抓获到案。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黄雄及另案处理的谢岳朋、胡立云、陈泽球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涉案文件鉴定书;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黄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龚黄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长宁检量建〔2022〕574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情节:1、在共同的盗掘古墓葬犯罪中,被告人龚黄雄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龚黄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龚黄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龚黄雄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符,被告人龚黄雄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黄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龚黄雄犯盗掘古墓葬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黄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黄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黄雄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龚黄雄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黄雄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已羁押的1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春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