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柱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4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柱石,曾用名周亿,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43062419********,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湘阴县,现住湘阴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6月14日被湘阴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局执行,同年8月19日被湘阴县**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柱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玥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柱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5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以(2020)湘0624民初5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柱石十日内偿还蒋某的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2020年4月29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向周柱石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邮寄送达。因周柱石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9月30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日由湘阴县**局执行。2021年11月15日,周柱石从欧某处收到土地面积协调款10万元后,将该笔资金擅自归还给周某,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6月14日,周柱石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欧某、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柱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柱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周柱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柱石辩解称,他付给周某的十万元是公款,他代表公司付给周某的,不是他个人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柱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周柱石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偿还蒋某294582.71元,已全部履行该案民事判决确定的判决义务,并取得蒋某的谅解。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周柱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证实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本院(2020)湘06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生效证明。证明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周柱石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给蒋某,该文书于2020年3月26日由周柱石的弟弟周某代收,该文书于2020年4月27日生效。
(2)本院(2020)湘0624执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进行了送达。
(3)本院(2020)湘0624执813号拘留决定书。证明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柱石司法拘留十五日。
(4)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人周柱石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欧某土地面积协调款十万元。
(5)结案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周柱石已经履行了(2020)湘06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6)被告人周柱石经营的“湘阴县周亿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信息。证明该合作社周柱石和周某分别占股20%。
(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周柱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8)谅解书。证明蒋某对被告人周柱石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周柱石从轻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的证言。他系被告人的堂弟,证明大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柱石找他借钱开农场,总共借了他十万元,当时周柱石说农场搞起来会分点股份给他。因为他没有开农场的经验,不敢盲目投入,所以没有明确讲是入股,后来周柱石要办理合作社的手续,要他签合伙协议,他在协议上签了字,他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股份。2021年年底,周柱石将十万元还给了他,当时有周柱石夫妇和大哥周平石在场。这十万元首先是借给周柱石,但在闲谈中周柱石说要给些股份给他,这十万元就是他在农场入股的钱。
(2)证人蒋某的证言。他证明2016年周柱石欠他23万元,他于2020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周柱石,法院判决周柱石向他偿还23万元本金及利息,但周柱石没有还钱,在此期间,被告人是有履行能力的,周柱石有两台车,在新疆做牛肉生意进货一次就是十多万。他和欧某的关系好,欧某告诉他,2021年11月15日给了周柱石现金十万元,并且将周柱石出具的收条通过微信发给了他。他于是将这条财产线索提交给了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在周柱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周柱石的家属找到他,偿还了294582.71元。
(3)证人欧某的证言。他证明2020年4月在××乡××村××村交界处办了一个猪场,有十多亩地,但他开始不知道占用了一部分周柱石租用的土地。2021年11月15日,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他与周柱石达成协议,补偿周柱石十二万元,当天他就拿了十万元现金给周柱石,周柱石还打了收条。当时邮路口村的蒋某跟他说,周柱石出了收条就告诉他,于是他就将周柱石出具的收条通过微信发给了蒋某。他还证明当初这十万元是给周柱石个人的,没有说是支付给周柱石名下合作社的。
3.被告人周柱石的供述与辩解。他供述在静河乡共和村承包了198亩地开农场,2015年他找蒋某借了20万元去海南开厂,农场交给蒋某管理,后来亏本了,蒋某找他还钱,他没有现钱,于是加上农场管理费他一共向蒋某出具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之后蒋某一直租用他的农场到现在。2020年3月份他接到法院电话,要他回来开庭,他当时在新疆务工,开庭时通过电话参与。事后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和该案的执行文书。他不是不愿意还蒋某的钱,也不是没能力还,而是当初蒋某租用了他的农场,口头约定是二万元每年,蒋某侵占了他的农场,他已经起诉了蒋某,并上诉到省高院。他还供述他个人名下“周亿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个股东,分别是他自己、堂弟周某、蒋建平、胡应南和易凯鸿,他自己占股80%,其他人占股20%,蒋建平、胡应南和易凯鸿的股权已经在2016年收回,堂弟周某有原始股6万元。2021年11月15日,在湘阴县××欧某家,欧某向他支付了十万元,他立即交给了周某,从此农场和周某一刀切。他们几个股东之间有协议,但都遗失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柱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柱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对十万元资金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柱石已履行本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柱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周柱石辩解称支付给周某的十万元是合作社公款,是代表公司付给周某的意见。经查,该笔资金系欧某补偿给被告人周柱石的土地补偿款,直接交付给周柱石本人,周柱石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前,不能单独转移和支配此款,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柱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周柱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湘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共军
人民陪审员 吴放兵
人民陪审员 易平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戴念邦
书 记 员 曾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