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30 0:00:00

林开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开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8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开敏,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开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开敏及辩护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浙03民终53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开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云鹏借款本金7450000元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该判决生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拍卖被告人林开敏名下查封房产,周云鹏受偿958913.42元,剩余6491086.58元及利息待履行。至案发,被告人林开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间,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查封被告人林开敏名下的××ד揽胜”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378429),同年4月25日向被告人林开敏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要求其五日内将××ד揽胜”牌汽车交付法院执行。至案发,被告人林开敏未交付上述车辆。另查明,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开敏名下微信(微信号×××)累计收入162131元,支出412765元,支付宝账号(139********)累计收入316.79元,支出71555.29元,均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林开敏亲属于2021年11月19日将6704149.08元存入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与申请执行人周云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开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林开敏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开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开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开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陈蕴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