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刑初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现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2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包庇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8日凌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楼摩都里公寓管理人员苏万锂(另案处理)、卢秀清(另行处理)得知熊婧等租户在楼内张贴维权海报后,安排刘建(另案处理)等人撕除海报,期间熊婧与撕除海报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苏万锂、卢秀清等人到公寓一楼大堂欲与熊婧理论,熊婧用手机对苏万锂一方录像。卢秀清见状上前拍打熊婧手机、打熊婧耳光,苏万锂、刘建殴打熊婧,致熊婧受伤。经鉴定,熊婧被他人殴打,致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擦伤、体表挫伤等,均构成轻微伤。
2022年6月8日,民警对案发时在场的被告人包某某传唤询问,包某某按先前苏万锂指使,向民警谎称仅其一人对被害人动手,以此包庇苏万锂等人。2022年6月15日,熊婧被殴打案立案后,包某某承认了其先前的包庇行为,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
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包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继续如实供述上述包庇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晓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