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虚假诉讼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0 0:00:00

黄金妹虚假诉讼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金妹虚假诉讼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03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妹,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芜湖市弋江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2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妹犯虚假诉讼罪,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黄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3日,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星河湾名门世家住宅小区1#-8#楼建设施工工程,殷某系实际施工人。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金妹作为乙方之一与宏信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按工地工程需要提供水泥。为帮助黄金妹结算水泥款项,2014年6月14日,殷某在宏信公司法人代表孟某的见证下,以星河湾名门世家项目部名义向黄金妹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20万元用途系付水泥款钱,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条仅用于黄金妹直接向开发商索要水泥款。2018年1月,黄金妹起诉宏信公司及殷某要求给付水泥货款315923元及逾期利息,经法院判决该案已执行完毕。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黄金妹在明知其与宏信公司及殷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上述借条进行涂改,并以此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殷某、孟某向其支付欠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2月22日,黄金妹撤诉。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黄金妹再次以同样理由向芜湖市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5月28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年7月12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以(2021)皖02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黄金妹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黄金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黄金妹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妹犯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金妹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