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启然、付炜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6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启然,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高中肄业,原石门县皂市镇天雅托管中心负责人,住石门县。因本案,202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炜,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高中肄业,常德诚信淘互联网有限公司职工,住石门县。因本案,2022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伟,曾用名龙军军,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文化,常德诚信淘互联网有限公司职工,住石门县。因本案,2022年3月21日经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常石检刑诉[202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冷启然将朋友肖国政(已判刑)留宿在自己经营的石门县皂市镇天雅托管中心3楼洗衣房,凌晨2时至6时许,肖国政多次到同楼层三间女生宿舍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当日11时许,被告人冷启然被妻子沈思琪告知肖国政猥亵儿童的事实后,交代沈思琪要求托管中心人员不要声张,并开始拆除托管中心3楼的监控主机。被告人付炜(肖国政表哥)从妻子邓娟处得知肖国政猥亵儿童的事实后,便电话联系龙伟(监控技术人员)要求其前往天雅托管中心协助冷启然处理记录该事实的监控视频,并要求龙伟将监控存储硬盘扔到河里。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龙伟到达托管中心,从邓娟口中得知肖国政猥亵儿童的事实后,仍协助冷启然拆下监控主机,卸下原存储硬盘(SN码:ZDH5R3LL),换上新存储硬盘后离开。当日14时许,冷启然发现新换上的存储硬盘无法正常使用,遂电话联系龙伟要求换回原存储硬盘并将该硬盘格式化,龙伟照做。当日19时许,被猥亵儿童家长报警,三被告人迫于压力,决定恢复被格式化的硬盘,12月18日晚,冷启然和龙伟前往无证据恢复资质的长沙鸣人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数据恢复。同月20日,数据基本恢复,冷启然仅拷贝记录2021年12月16日23时至次日4时许的监控视频,并将原始硬盘(SN码ZDH5R3LL)藏于家中,仅提供镜像盘(SN码:W5022L3N)。20日23时许,依法在冷启然处搜查、扣押原始硬盘(SN码:ZDH5R3LL),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始硬盘进行数据恢复,仅能恢复并提取2021年12月17日12时40分至20时的监控视频。公诉机关提交了邓娟、沈思琪、付辉、周海民、李育键、唐枚、雷红霞、晏志勇、佘明岳、肖国政等人的证言;花名册、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聘请书、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石政协发【2022】2号文件、营业执照、天猫购物截屏、微信截屏、刑侦大队制作的冷启然等人帮助毁灭证据案电话联系图、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录音录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明知石门县皂市镇天雅托管中心3楼的监控视频系肖国政猥亵儿童的关键证据,仍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冷启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付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对被告人龙伟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
2021年12月17日晚上9点之后,得知学生家长已报警,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与肖国政、沈思琪等人在托管中心共谋帮助肖国政逃避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冷启然、付炜、龙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启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0日,即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付炜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三、被告人龙伟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0日,即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晓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邓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