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5 0:00:00

刘倩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倩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湘0529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倩,女,1995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身份证号码43052219********,初中文化,无业,住新邵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城检刑诉[202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倩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向前、人民陪审员张才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美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陈旭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德文、检察官助理陈鸿辉出庭支持公诉。刘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陈贤宇(已判刑)开发并经营一款名为“荣耀互娱”的网络手机赌博软件,与罗晓明(已判刑)在“荣耀互娱”中共同创建“小袁-知足常乐”赌博群,该赌博群通过从参赌赢家手中抽水获利。2019年4月,在陈贤宇的介绍下,被告人刘倩成为赌博群代理,在赌博群中负责给下级代理、赌客上下分。陈贤宇每月支付给刘倩工资5000元。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刘倩为赌客、代理上下分共计收取赌资573692.89元,获得工资1万元。

被告人刘倩于2020年12月25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会计鉴定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刘倩以及同案人陈贤宇、罗晓明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刘倩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刘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若社区矫正评估通过,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倩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软件代理并接受投注,收取赌资累计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刘倩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共同犯罪中,刘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倩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倩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刘倩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新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杨向前

人民陪审员  张才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唐 美

书 记 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