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翠红、王蔼玲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27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翠红,女性,1985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18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甘霞,北京浩天(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蔼玲,女性,1978年6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18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翠红及辩护人甘霞、被告人王蔼玲通过视频方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王**峰(刑拘在逃)合伙在“牌乐门”APP上建立精英***亲友圈,“牌乐门”APP里面的亲友圈里共有三种用于赌博的方式,分别是五十元或一百元钱一炮的两人麻将、五元或十元一炮的“跑得快”和五元钱一盾的“打盾”,亲友圈内的赌博持续到今年五月份才结束,赌资和房费都是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转账支付,吴翠红、王蔼玲通过微信或
支付宝从中抽取10元的房费,经统计涉案赌资达476082元,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各退赃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牌乐门”APP创建亲友群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牌桌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76082元,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被告人王蔼玲还具有立功情节,均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要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吴翠红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按收入或支出计算可能存在重复计算,被告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开设赌场经营特征等。综上,鉴于被告人吴翠红初犯,且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退赃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曹某、刘某1、刘某2、王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的供述及辩解;手机检查笔录及光盘一份(微信及支付宝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牌乐门”APP创建亲友群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牌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等通过拉人进群,由赌友选择其已开设好的房间参与打牌赌博,并收取房费渔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金额是按赌友发给楼主的金额单向计算,不存在重复计算,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
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蔼玲还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系初犯等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翠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蔼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翠红、王蔼玲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邹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