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路某、刘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某、刘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229号

  原告:路某。
  被告:刘某1。
  原告路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2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26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被告刘某1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202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26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