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王某1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922民初2528号
原告:王某1。
被告:闫某。
原告王某1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五岁)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王某1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共同承担婚后经营修理部期间产生的10万元债务。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彰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单独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王某2(5岁),孩子从小就与爷爷奶奶一居生活。婚后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21年4月25日,我们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我们开始分居至今。
被告闫某辩称,原告所说结婚、生子过程都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俩经常争吵。我自幼母亲去世,父亲另组家庭,我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奶奶去世后我跟随二大伯共同生活。2021年4月25日我们争吵后我离开家,现居住在我二大伯在大德黄花的房屋内。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
原告王某1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闫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某1与被告闫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彰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某2。婚后二人单独生活,且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21年4月25日,二人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原告王某1自述2019年3月夫妻二人经营一家柴油车修理部,因经营需要产生10万元债务。现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闫某离婚并共同偿还婚内共同债务,被告闫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虽偶尔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无较大矛盾,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若夫妻二人日后多加沟通,仍能和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1与被告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吉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