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217号

  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系鹿邑县卫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3月21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办婚礼,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22年3月21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没有举办婚礼,无子女。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