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2 0:00:00

唐敦朋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敦朋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2)湘0821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敦朋,绰号“帐篷”,男,1999年11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8月7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敦朋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敦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严某(已判刑)与吴某1(已判刑)口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后,向吴某1借款5000元,但严某仅支付少量利息,一直未归还本金。2020年4月7日23时许,严某与吴某1因归还欠款一事在微信语音聊天中发生语言冲突,后双方约定到慈利县零阳镇华悦国际酒店十字路口红绿灯处见面并进行斗殴。随后,吴某1电话邀约吴某2、尹家武、寇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在斗殴地点集合,并要寇某带上同租房内的人以及准备斗殴用的械具砍刀,随后吴某1驾车到工业园寇某的租房将寇某及其邀约的向某(已判刑)、被告人唐敦朋等人接至斗殴现场。0时21分,严某携带砍刀、折叠式水果刀与卓辉一同步行前往约架地点,当行至“花之林茶楼”门口路段时,被吴某1、寇某、唐敦朋等人发现,随即,寇某、唐敦朋等人持砍刀从十字路口“老王夜市”门口路段朝严某冲过去并将严某围住,吴某1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指向严某,双方发生争吵,严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且气势汹汹,遂挥舞随身携带的砍刀,被吴某1一方人员将所持砍刀夺走,随后,吴某1、尹家武、牟丹丹等人对严某拳打脚踢,严某的外套被锐器划破,后经他人劝说,吴某1一方人员停止殴打,并陆续后撤,撤退途中,严某与吴某2再次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严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将吴某2左脸划伤,已撤离至车上的唐敦朋得知该消息后,再次携砍刀赶往现场,因发现现场有民警处警,遂离开。经鉴定,吴某2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2年8月7日,唐敦朋主动到湖南省慈利县XX局观音桥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材料、聊天记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某1、严某、吴某2、寇某、向某、李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敦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敦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敦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敦朋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敦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敦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唐敦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敦朋受他人邀约,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敦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敦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敦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敦朋的刑期自2022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李文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俊

员 杨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