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房某、蒲某1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某、蒲某1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甘0824民初2800号
原告: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琴,甘肃嘉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1。系原告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振义。系蒲某1丈夫。
被告:蒲某2。
被告:蒲某3。
被告:蒲某4。系原告次女。
被告:蒲某5。
原告房某与被告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蒲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琴与被告蒲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振义,被告蒲某2、蒲某3、蒲某4、蒲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每人每年合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五被告之继母。原告与被告父亲蒲占奎相识之时,蒲占奎系丧偶,膝下有五个嗷嗷待哺的孩子,老大蒲某1只有12岁,老小蒲某5只有一岁半。原告没有嫌弃蒲占奎孩子多、负担重,同意与蒲占奎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夫妇一起将五个孩子拉扯成人。成人后,三个儿子娶妻后分家单过,两个女儿出嫁到其他村各自生活。原告夫妇独立生活。后来蒲占奎去世,原告独自生活。现如今,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疾病缠身,尤其双腿疼痛使得其无法下地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然而五个子女没有一人肯为其养老。
被告蒲某1的诉讼代理人候振义辩称,其妻子十四岁时由原告抚养,出嫁后原告跟随蒲某3生活,原告现在不缺钱,原告继续在蒲某3家生活,愿意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
被告蒲某2、蒲某3、蒲某4、蒲某5与蒲某1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房某在被告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蒲某5均未成年时与其丈夫蒲占奎结婚,系五被告继母,婚后未生育。五被告成年后各自出嫁或分家生活。蒲占奎去世后,原告随次子蒲某3生活,现每月领取养老保险100元,院落对外租赁也收取相应的租赁费。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父母子女关系,故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不符,已超出了其实际生活需要,赡养费酌情每月按照1000元确定,每人每月需承担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蒲某1、蒲某2、蒲某3、蒲某4、蒲某5从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各支付原告房某赡养费200元,每月共计1000元(若逾期履行,原告可就当年一年的赡养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鑫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