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吉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吉0881民初2577号

  原告:吉某。
  被告:刘某。
  原告吉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在线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人民币拾伍万元;2、责令被告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付清为止;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迪信通的同事,2014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谈婚论嫁,原告顶着各方面巨大的压力,在没有索要任何彩礼的情况下,终于2017年9月15日毅然决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却发现被告出现外遇,于是双方协议离婚。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载明“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贰拾万元整,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4年内付清,从2018年-2021年每年12月24日前支付女方伍万元,最晚于2021年12月24日前全部付清”签订协议书的同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时至今日,被告于2018年5月-2016年7月期间仅支付原告伍万元,其余拾伍万元均未支付。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2019)晋0109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吉某与被告刘某于2017年9月15日登记在山西垣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8年5月21日在山西垣曲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贰拾万元,在2018年-2021年每年12月24日前支付女方伍万元,最晚于2021年12月24日前全部付清。2019年3月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4日前应支付的伍万元。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晋0109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伍万元。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拾伍万元,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吉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构成了一个整体,其男方给付女方贰拾万元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的财产性承诺和约定,在双方身份关系已解除情况下,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最晚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贰拾万全部向原告付清,现已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原告吉某要求被告刘某依约支付所欠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吉某人民币1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何 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