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8 0:00:00
尚某、丁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某、丁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8民初7238号
原告:尚某。
被告:丁某1。
原告尚某诉被告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丁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丁某3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2020年12月29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丁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丁某3。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多次起诉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被告丁某1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2020年12月29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丁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丁某3。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多次起诉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丁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