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汝涛、谷学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3103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汝涛,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被告人谷学应,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刑诉〔202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7日,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经查,被告人段汝涛使用其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1********)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33.5818万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谷学应使用其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1********)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23.1089万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活动轨迹,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银行流水,车辆信息及行驶轨迹,继续侦查的函,健康监测临时安置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段某周、封某能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等16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勘验、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汝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谷学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被告人段汝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谷学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被告人段汝涛、谷学应的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尹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