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飞,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彬州市,2021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喜莲,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飞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飞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出卖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洗钱可获取高额报酬,李龙飞同意加入。2021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龙飞在郭某某的安排下,乘车到达江西省宜春市,在郭某某事先开好的某酒店房间内,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四张银行卡(含密码)及手机银行(含登录、支付密码)交给郭某某等人使用,获得报酬2000元。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龙飞从郭某某处要回手机及身份证后,于当日乘车返回西安。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龙飞经某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
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李龙飞名下四张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957155.95元,出账金额共计人民币954858.31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四起。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开户信息、告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李龙飞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电信诈骗案件相关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龙飞为非法牟利,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龙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李龙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李龙飞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龙飞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出卖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洗钱可获取高额报酬,李龙飞同意加入。2021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龙飞在郭某某的安排下,乘车到达江西省宜春市,在郭某某事先开好的某酒店房间内,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四张银行卡(含密码)及手机银行(含登录、支付密码)交给郭某某等人使用,获得报酬2000元。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龙飞从郭某某处要回手机及身份证后,于当日乘车返回西安。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龙飞经某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
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李龙飞名下四张银行卡入账金额共计人民币957155.95元,出账金额共计人民币954858.31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四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龙飞退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2、某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李龙飞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截图照片;5、被告人李龙飞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开户信息;6、被告人李龙飞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7、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案件材料;8、光盘一张及来源说明;9、被告人李龙飞的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飞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龙飞经某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龙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畅 敏
人民陪审员 郭 丽
人民陪审员 杨延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高甜甜
书 记 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