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2/6 0:00:00

丛祝斌与廖明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丛祝斌与廖明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81民初5761号

  原告:丛祝斌。
  被告:廖明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薇。
  原告丛祝斌诉被告廖明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祝斌,被告廖明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丛祝斌诉称:2021年10月30日17时左右,在海城市)刘汉池家门前,被告因琐事用凳子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右眼钝挫伤、头皮挫伤、右侧面神经挫伤、双耳神经性耳聋,原告先到海城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入海城市中心医院治疗11天,后出院在家休息30天。经海城市xx局鞍公海(治)行罚决字【2022】2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廖明智拘留七日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未受到处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被告拒不给付,为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医疗费5979.28元、误工费6080.3元、护理费1631.3元、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5790.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明智辩称:廖明智怎么打的他,你不能说发生点口角就打他了,廖明智扔凳子了,没打着他,打他的人是刘子胜和他父亲,当时是刘子胜扬言要拿刀砍他,他从车上跑了,报的案住的院,你问他是不是这个经过。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0日17时许,在海城市)刘汉池家门前,因琐事与从祝斌发生口角后,将丛祝斌殴打。被告因此事被海城市xx局鞍公海(治)行罚决字【2022】223号行政处罚书给予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原告因此事受伤在海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2022年10月30日至2022年11月10日),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5979.28元。
  上述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病历1份、医疗费收据2张、照片1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2021年10月30日17时许,在海城市)刘汉池家门前,因琐事与从祝斌发生口角后,将丛祝斌殴打。在发生争执时理应冷静处理,避免冲突的升级,被告用凳子将原告砸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0权行为并被告因此事被海城市xx局鞍公海(治)行罚决字【2022】223号行政处罚书给予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故被告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本院按原告实际花费的正规发票予以计算,即5979.2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每天100元标准给付。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1631.3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按每天20元计算。关于误工费,原告未提供休工诊断书,本院按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计算即误工期11天,误工费1631.3元。
  原告丛祝斌各项损失共计10561.88元(其中医疗费5979.28元、误工费1631.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1631.3元、交通费22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1.8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xx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明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丛祝斌经济损失10561.8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丛祝斌已预交,由被告廖明智承担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58元,应予退还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长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