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7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JCY。
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210××××,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于2022年2月15日被内黄县GAJ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于2022年6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JCY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于2022年9月1日被内黄县人民FY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晶莹,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JCY以安内检刑诉〔202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培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JCY察员侯会霞、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刘晶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10月份,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某通过QQ从他人那里获取被包装成做手工活、穿珠、十字绣等虚假招工信息的二维码,伙同其下线韩玉杰、张玉琦实施二维码的非法推广。马培伙同其下线在远离其居住地的内黄县等乡镇以免费领取小礼品为诱饵,在他人手机微信50人以上群内转发违法二维码,并将转发的视频发给其上线,每转发一个群获取14元提成,被告人马某等共向QQ群组成员累计6万8千人发送违法广告码。经查,马培上线共支付马培19,172元,马某非法获利12,944元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支付宝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师某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及同案人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所持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2,944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FY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杨武群
人民陪审员 宋贤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