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律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律,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龙港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律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律及辩护人张挺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开始,被告人张秀律负责管理浙江省安海工贸有限公司一厂,该企业有生产警用肩章、臂章、胸徽等警用装备的资质。2019年8月底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秀律在明知对方没有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向李必芬(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警用肩章、臂章、胸徽等警用装备,涉案价值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秀律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秀律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秀律的供述,同案人员李必芬的供述,证人周某、杨某、余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1部,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营业执照,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律非法买卖警用装备,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秀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张秀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律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秀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张秀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秀律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乐群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胡文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