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阳等诉杨博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阳等诉杨博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3民初19223号
原告:王丽。
原告:焦阳。
被告:杨博。
原告王丽、焦阳诉被告杨博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焦阳,被告杨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焦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惩罚被告侮辱谩骂原告人格的精神赔偿6000元,并赔礼道歉。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2022年8月11日,原告按租房合同通知被告在30天内腾空房子,并结清相关费用。被告接到电话后,不但不配合,还在微信大骂,言语恶劣。
被告杨博辩称,被告对原告没有不当言语,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二原告签订有租赁合同,被告租赁二原告的房屋。2022年7月21日被告给二原告支付了预收租赁费38400元,租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22年8月11日,原告王丽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同意后要求二原告退还预收租金。二原告不予退还,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租赁二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小区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第一份租赁合同租期自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合同到期前,原告借被告20000元后,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21日。被告已经将2023年8月23日前的租金支付给了二原告。2022年8月11日,原告王丽通过微信告知被告需在一个月内把房子退出来,搬了后算账。被告以二原告曾被列为失信人员,担心退房后租金无法退还,故要求二原告先退还未使用的租金再腾房,二原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丈夫听到被告与原告王丽的对话后,情绪激动,用被告的手机反驳原告王丽,言语不文明。原告焦阳称被告通过微信电话谩骂自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本案当事人双方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后,被告没有使用过激言词,被告丈夫的不文明言语虽是通过被告手机微信发送,但被告并未指使,且该过激言词仅限与原告之间,未对原告造成名誉的损害。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侮辱谩骂二原告,故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6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丽、焦阳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丽、焦阳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