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0/31 0:00:00

任宝华伪造、变造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宝华伪造、变造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2022)黑022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宝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江县。2012年3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碾子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21年3月25日因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富拉尔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3月26日因车辆未年检、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2年10月8日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刑诉〔20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宝华犯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馨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宝华到庭参加诉讼。龙江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任宝华将放置在刘某车内的刘某所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拿走,使用刀片将驾驶证塑料封皮割开,将刘某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又用胶水将塑料封皮粘好。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任宝华驾驶车牌号为黑B×××**的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S302(碾子山-北安)富拉尔基区路段处被当场查获。

经侦查,被告人任宝华于2021年3月25日在省道S302富拉尔基区路段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任宝华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线索、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宝华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宝华伪造、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宝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任宝华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宝华变造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任宝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宝华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随案移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姜莉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