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俭明伪造、变造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刑初2832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俭明,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30日被中山市**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2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俭明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俭明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许俭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许俭明在中山市向淘宝卖家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照片,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1张(经查,该驾驶证不是由中山市**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许俭明的准驾车型为E),后许俭明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向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租赁了一辆号码为粤S5××**号小汽车。2022年8月20日,许俭明驾驶粤S5××**号小汽车行驶至南朗街道办翠亨快线岭南路段被**人员检查时出示上述伪造的驾驶证,被**人员当场查获。2022年8月21日,许俭明被拘传至**机关。归案后,许俭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俭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俭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许俭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许俭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俭明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伪造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局翠亨新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