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3 0:00:00

于瑞歧、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瑞歧、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24民初2415号

  原告:于瑞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泉,济南天桥友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经营者:黄斌。
  被告:杨春海。
  原告于瑞歧与被告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以下简称四季盛源店)、杨春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瑞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泉,被告杨春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季盛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瑞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杨春海、被告四季盛源店共同赔偿原告于瑞歧医疗费84063.10元、误工费15473.75元、护理费12765.84元、营养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24474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860元,总计378905.89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7日18时30分许,杨春海约于瑞歧去幸福里四季盛源店吃饭,用的是液体酒精火锅,杨春海去拿酒精给其自己用的火锅加酒精时,着火致使于瑞歧多处烧伤,随后去平阴县中医医院治疗。9月28日,由于于瑞歧伤情严重,被送往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40%、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中度)、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三次住院治疗39天。2021年9月27日在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1天,医疗费用由杨春海支付,9月28日至10月13日在济南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由于瑞歧垫付73625.04元,杨春海支付5000元;10月13日转至平阴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于11月4日出院住院22天,于瑞歧垫付治疗费10044.16元;出院后分别购买医药花费393.9元。以上医疗费合计84063.10元。2022年9月13日,于瑞歧自行委托济南秉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作出济秉司鉴[2022]临鉴字第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于瑞歧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1人护理,营养期限9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现于瑞歧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杨春海辩称,杨春海与于瑞歧不熟,是通过打牌认识的,只知道其叫大海,并不是约于瑞歧吃饭;幸福里的项目经理赵经理夫妻约杨春海夫妻一起去吃饭。杨春海走到楼下时,于瑞歧赶上杨春海询问去哪里,杨春海说吃饭去,并询问于瑞歧是否一起去,于瑞歧回答去就去吧。杨春海告诉于瑞歧饭店地址,由其先过去。吃饭期间,杨春海邻座的朋友李德增的液体酒精没有了,因酒精在地下放着,杨春海于是拿起来添加酒精时起火,将李德增和于瑞歧烧伤。
  四季盛源店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瑞歧与杨瑞海因打牌相识,四季盛源店系于2021年4月25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小餐饮、小食杂等。2021年9月27日18时30分许,杨春海、于瑞歧与案外人李德增等人到四季盛源店吃火锅,餐桌系圆桌,杨春海、于瑞歧、李德增三人相邻就坐,并各自使用酒精火锅。就餐期间,因李德增使用的酒精火锅需加注酒精,杨春海便从地上拿起酒精桶为其添加酒精,不慎引起酒精起火,致于瑞歧面部及肢体烧伤。于瑞歧受伤后被送往平阴县中医医院就诊,经查体发现面部、胸腹部及双上肢见烫伤区Ⅱ度,总面积约30%,局部见水疱,部分表皮脱落,基底血运良好,肢体活动无障碍,医嘱住院治疗。于瑞歧认可在平阴县中医医院就诊花费的医疗费由杨春海垫付。
  2021年9月28日,于瑞歧为求进一步诊治,由120急救车送往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40%TBSAⅡ°-Ⅲ°、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中度)、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于瑞歧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于2021年10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23951.11元,其中医保基金统筹支付45326.07元,个人支付78625.04元,于瑞岐认可由杨春海垫付5000元。
  2021年10月13日,于瑞歧转入平阴县中医医院治疗22天,于2021年11月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0044.16元。于瑞歧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9月7日在德州京东弘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疤痕修复膏,分别花费47.90元、92元。以上医疗费共计88809.10元(78625.04元+10044.16元+47.90元+92元)。
  2022年9月13日,于瑞歧委托济南秉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济南秉正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济秉司鉴[2022]临鉴字第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于瑞歧面部微小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右耳前增生条块状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右颈前三角区增生性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躯干部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于瑞歧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余1人护理(护理人数仅供参考),营养期限9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于瑞歧向济南秉正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2860元。
  诉讼过程中,于瑞歧为申请财产保全,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投保保全责任保险一份,花费保险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于瑞歧提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餐饮店作为液体酒精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避免因占有、使用该危险物品而致他人损害;同时餐饮店作为公共场所,还应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危险物品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他人可随意接触或使用该危险物品。
  本案中,四季盛源店使用酒精式火锅,并将液体酒精放置在顾客可随意拿到的地方,且未及时采用安全方式为顾客使用的酒精火锅炉添加液体酒精,杨春海在就餐过程中自行为李德增添加酒精时导致酒精爆燃,并最终造成顾客于瑞歧受伤。因此,四季盛源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春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或了解液体酒精点燃后火焰具有流动性、火势及燃烧地点难以控制这一常识,液体酒精燃烧具有高度危险性。而杨春海忽视该常识,在未确认安全也未获得四季盛源店经营者或服务人员许可的情况下,自行为邻座的李德增使用的火锅炉添加液体酒精引发起火导致火势失控,造成于瑞歧受伤,故杨春海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于瑞歧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液体酒精燃烧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吃火锅的过程中,对杨春海向酒精炉加注液体酒精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杨春海对于瑞歧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季盛源店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于瑞歧自行承担10%的责任。四季盛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一审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于瑞歧主张杨春海、四季盛源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于法有据,杨春海、四季盛源店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对于医疗费,于瑞歧主张其受伤后先后在平阴县中医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扣除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费用和杨春海垫付的5000元,剩余医疗费共计84063.1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于瑞歧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疤痕修复膏发票等证据记载,扣除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费用后,于瑞歧花费的医疗费共计88809.10元,扣除杨春海垫付的5000元后,杨春海应予赔偿44404.55元(88809.1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35523.64元(88809.10元×40%)。对于于瑞歧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交正式收款凭证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误工费,于瑞歧主张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其受伤后误工120天,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年计算,误工费共计15473.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春海应予赔偿7736.88元(15473.75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6189.50元(83809.10元×40%)。
  对于护理费,于瑞歧主张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其受伤后护理期限60天,其中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年计算,护理费共计12765.8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一款、第二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对于住院期间,根据于瑞歧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其受伤当晚在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1天,自次日起在济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又在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22天,故实际住院天数应为38天(1天+15天+22天),于瑞歧主张住院期间39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护理人数,因医疗机构对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并未出具明确的医嘱意见,且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的鉴定意见明确注明“仅供参考”,亦未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因此,对于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应认定为1人。综上,对于护理费本院认定为7736.88元(47066元/年÷365天/年×60天),杨春海应予赔偿3868.44元(7736.88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3094.75元(83809.10元×40%)。
  对于营养费,于瑞歧主张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限90天,按照50元/天计算,共计4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杨春海应予赔偿2250元(450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1800元(83809.10元×40%)。
  对于残疾赔偿金,于瑞歧主张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其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6%,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年计算20年共计244743.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杨春海应予赔偿122371.60元(83809.1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97897.28元(244743.20元×40%)。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瑞歧主张1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杨春海应予赔偿1500元(300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1200元(3000元×40%)。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于瑞歧实际住院天数为38天,按照100元/天计算,应为3800元。杨春海应予赔偿1900元(380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1520元(3800元×40%)。
  对于交通费,于瑞歧主张600元,但其未提交正式交通费票据加以佐证,故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数额本院不予认定。鉴于于瑞歧到医院就诊、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必然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故对于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00元。杨春海应予赔偿200元(40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160元(400元×40%)。
  对于鉴定费2860元,系于瑞歧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杨春海应予赔偿1430元(286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1144元(2860元×40%)。
  对于保全保险费1000元,系于瑞歧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杨春海应予赔偿500元(1000元×50%),四季盛源店应予赔偿400元(1000元×40%)。
  综上所述,于瑞歧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春海、四季盛源店应分别赔偿于瑞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181161.47元、148929.17元(具体费用计算明细详见附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瑞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181161.47元;
  二、被告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经营者黄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瑞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148929.17元;
  三、驳回原告于瑞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2元,保全申请费2415元,合计5907元,由原告于瑞歧负担590元,被告杨春海负担2363元,被告平阴四季盛源烧烤火锅店负担2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安自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晓佳
书 记 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