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2 0:00:00

马燕敏与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个体工商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燕敏与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个体工商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民初22895号

  原告:马燕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喙,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288弄3号1-2层(07)室、106室。
  经营者: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祥,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燕敏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成俊、郭新喙、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经营者马理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丹丹、王衍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燕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1,474.95元、误工费3,494.25元,律师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9,969.2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8日,原告马燕敏、郜成俊夫妇,与朋友尚晓红、徐中原夫妇及女儿徐晨曦到朱家角水乡游玩,中午13时许,5人到被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288弄3号的店招名称为“苏枕河沪韵苏浙菜”饭馆吃饭。
  当时点的主要菜品为酸汤肥牛、蟹黄豆腐、炒生菜、玉米糕、上汤西兰花、茶树菇烧肉、酱牛肉、泡椒凤爪、鲜榨玉米汁等。当蟹黄豆腐上来时,因腥味较重,原告及朋友怀疑菜品不新鲜,向店家提出质疑,店家称是河鲜本来的味道,保证没问题。4人食用了一小部分,仍觉得不太对头,将大部分蟹黄豆腐剩了下来。饭后,郜成俊支付餐费329元,被告以发票用完为由未开具发票。后两家分别在自家做饭吃晚餐。
  2020年10月9日凌晨3时,郜成俊、马燕敏先后出现腹痛,马燕敏更是出现呕吐、严重腹泻的症状。因马燕敏怀孕在身,郜成俊不敢怠慢,拨打120急救电话,凌晨5时许,120急救车将马燕敏送至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松江),怀疑是因不洁食物引起的急性肠胃炎,经急诊科、产科、急诊内科检查,细菌感染的指标较高,特别是淀粉酶超出正常值4倍以上(正常值30-110U/L,诊断值415U/L),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妊娠合并急性肠胃炎。医院开了蒙脱石散,马燕敏带药回家观察治疗。
  当日原告马燕敏与尚晓红聊天时发现,尚晓红一家也出现了相同的腹痛、腹泻症状,大家一致怀疑是8日中午在被告处吃的蟹粉豆腐有问题。因此郜成俊和尚晓红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至10月29日,被告在徐中原要求下补开发票,发票商家名称为被告注册登记名称“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个体经营户)”。
  因病情反复,2020年10月13日、14日、16日、31日,马燕敏分别到松江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检查、治疗。因病情紧急,2020年10月31日18:37马燕敏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经刨腹产早产(孕32周)一女(名李桉洁)。因病情危重,李桉洁于2020年11月1日中午转院到上海儿科医院抢救治疗,马燕敏仍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治疗至11月3日出院。经儿科医院诊断,李桉洁因感染了李斯特菌出现了脓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呼吸、循环、血液、肝功能、肾功能、代谢)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早产儿等症状。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2020年12月2日李桉洁出院。原告马燕敏因在被告处食用不洁净的菜品导致腹痛、腹泻,检验结果显示淀粉酶高于常值4倍以上,经诊断为妊娠合并肠胃炎,接着造成马燕敏早产。早产儿李桉洁在孕32周早产时只有1.6千克,出生即病危,主要病因为李斯特菌感染,根据病情及医生、医学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告的病症与被告的不洁净食品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苏枕河饭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患肠胃炎、感染李斯特病菌以及李桉洁早产与被告提供的食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及李桉洁的病历都是根据原告自述,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肠胃炎是暴饮暴食、进食生冷食物等造成的,与个人体质也有关系。另根据百度百科查询,患有李斯特病菌的表现之一就是妊娠感染,人体消化食物从吃完到完全消化最长需要三至四个小时,原告结账时间是2020年10月8日13时许,诉状中原告称其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的时间是2020年10月9日,已接近14小时,所以不可能是在被告处吃了食物导致的,不排除是原告在自家吃了豆角、莲藕等食物导致的。2020年10月9日凌晨5时拨打120进行检查,诊断是妊娠急性肠胃炎,原告在微信中也说没查出什么原因,医生也否决是吃午饭的原因,这也间接证明了不是被告提供的食物导致的。2020年10月1日至10月8日,被告提供的蟹类食品有几百份,并无其他顾客反应拉肚子,投诉到市监局、报警、起诉到法院等情况,这也证明了被告的蟹黄豆腐是没有问题的,故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苏枕河沪韵苏浙菜”饭店。2020年10月8日中午,原告与丈夫郜成俊及友人尚晓红、徐中原、徐晨曦在被告店内就餐,食用餐品包括酸汤肥牛、蟹黄豆腐、炒生菜、玉米糕、上汤西兰花、茶树菇烧肉、酱牛肉、泡椒凤爪、鲜榨玉米汁等菜品。下午13时28分许,原告丈夫郜成俊结账完毕后离店。
  2020年10月9日5时47分许原告因下腹痛、呕吐、腹泻等症状由急救车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就诊,经急诊科、产科、急诊内科检查,血淀粉酶增高,医生建议住院检查,但原告拒绝。另在2020年10月9日就医记录中还注明“患者及家属拒绝用药,拒绝内科治疗,后果自负”,旁有马燕敏及郜成俊签字。
  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原告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孕30周LOA,先兆早产,腹痛待查(胃肠炎?胰腺炎?),发热,亚甲减。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密切检测胎心胎动、阴道出血及宫缩等情况,予地米促胎肺成熟,安宝保胎治疗,予培菲康调节肠道,希刻劳抗炎治疗。复查肝胆脾B超及产科B超无异常。恢复可,胎心146bpm,胎动有,宫缩20分钟未及,无腹痛、阴道出血等不适主诉,于2020年10月16日14:18出院。
  2020年10月31日16:54原告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诉胎动少甚至无,故急诊就诊,急诊查胎监无反应型,基线165bpm。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2020年10月31日孕32+3因胎儿窘迫,在腰麻下行剖宫产,分娩一女,重1,600g,Apgar3-6-7分,切口恢复可,体温正常,经上级医师查房后予出院。
  马燕敏之女于2020年11月1日11:30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窒息,败血症,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早产儿(孕期等于或大于32整周,但小于37整周),低出生体重儿(1,500-2,499g),适于胎龄。患儿病情危重,需转儿科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11:30离开院。后于2020年11月1日12:24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血液、肝功能、肾功能、代谢),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钙、低钠),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贫血,凝血功能障碍,血小板减少,出生窒息,早产儿(孕期等于或大于32整周,但小于37整周),低出生体重儿(1,500-2,499g),先天性遗传代谢病,应激性高血糖状态。2020年11月4日经化验血宏基因,检测到细菌单核细胞增多李斯特菌,脑脊液宏基因检测到细胞单核细胞增多李斯特菌。后经治疗基本治愈或好转,于2020年12月2日出院。
  另查明,事发后,郜成俊、尚晓红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2020年10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告门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见被告门店证照齐全,清洗及加工设备完善,从业人员均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查见加工间环境一般,下水道排污未清理,保洁柜柜门未关闭,现场未查见蟹黄豆腐的食品原料。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付款记录截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马燕敏就医记录、检验报告、出院霞姐、李桉洁就医记录、检验报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当庭出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2020年10月8日下午13时许原告丈夫及友人一行五人在被告处用餐,各自在家吃晚餐,但五人均出现了腹痛、腹泻的症状,当时在餐桌上就提出被告提供的蟹黄豆腐味道较腥,怀疑不新鲜,但被告解释这是河鲜本来的味道,由此说明五人共同用餐的蟹黄豆腐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为孕妇,因腹痛、腹泻导致原告早产,在32周时剖宫产产下李桉洁,李桉洁出生时就已感染了李斯特病菌,该李斯特病菌就是因原告食用了被告提供不洁食物而感染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同时期,被告店铺的大众点评上也有很多差评记录,说明被告的餐食有质量问题,由此进一步说明2020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等提供的蟹黄豆腐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原告提供原告与尚晓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徐中原证人证言、大众点评截屏等。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人徐中原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不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中尚晓红在2020年10月9日就表示“我不拉了”“我下午就好多了”等,甚至原告自己在微信中还向尚晓红表示“主要医生没查来是怎么回事,而且医生还否决是我午饭吃的原因”,由此说明被告提供的蟹黄豆腐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证人徐中原是原告的朋友,与原告关系密切,故证明力较弱,被告不认可。另原告所提及的大众点评的差评都发生在2020年10月8日以后,被告怀疑是原告亲友故意为之。被告认为2020年10月8日向原告等一行五人提供的蟹黄豆腐没有质量问题,2020年10月1日至10月8日被告销售蟹黄豆腐11份,但其他食客均没有提出问题。因原告等人的投诉,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到被告处调查,并对制作蟹黄豆腐的食材大闸蟹等进行现场查验,收集被告采购大闸蟹的单据,经检查,也未见异常,由此说明被告提供的餐食不存在质量问题。另根据大众点评的评价情况,被告店铺在朱家角镇排名第一,大众点评是第三,这也间接证明了被告所提供的消费食品的质量。为此被告提供蟹黄豆腐及其他蟹粉类食品销售清单、采购单据、大众点评截屏等。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蟹黄豆腐及其他蟹粉类食品销售清单、采购单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都是被告自行制作的,如果销售真实,应附带付款记录;关于大众点评的记录,无论有多少次好评,只要有一次差评,也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审理中,本院征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原告腹泻或感染李斯特病菌是否是因食用被告处的食物所致,该中心潘虹宏法医向本院回复表示:经审阅法院提供的病史资料,无法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李斯特病菌的一般潜伏期为3至90天,但也有个别个体少于3天,平均是3至4周。李桉洁感染李斯特病菌肯定是通过胎盘传染马燕敏的,但马燕敏感染李斯特病菌的来源不明。感染李斯特病菌的症状之一就是腹泻,但腹泻并不能说明一定是感染了李斯特病菌。现有病史资料并不能肯定马燕敏腹泻就是李斯特病菌导致的,腹泻也不一定与被告提供的餐食有关,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欲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证明被告提供了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物或用具,继而导致其腹泻、早产等。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仅可确认原告事发十数小时前曾在被告处就餐,但就病因而言,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处的食物或用具存在病菌污染。其虽主张其他同行四人亦有腹泻等症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同行人员尚晓红2020年10月9日表示“我不拉了”“我下午就好多了”,庭审中证人徐中原虽反应当晚夜间因肚子不舒服上过厕所,第二天如厕一次,另反应其妻子尚晓红及女儿徐晨曦当日也拉过肚子,但上述陈述仅为其个人陈述,并无相关医学检查等证据。单凭上述陈述内容,本院无法确认其与原告在被告处所食用餐品已被病菌污染的事实。再次,结合医学常识,不同病菌的潜伏期长短不一,不同个体在不同时段的免疫力也有差别,在无法查清致病菌及病菌来源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排除原告当日午餐前后、甚至晚餐因进食其他食物或自身体质等因素引发呕吐、腹泻。最后,原告所提供的大众点评网其他网友的负面评论系单一的传来证据,点评日期也并非原告就餐日,并不能证明事发当日被告所提供的餐品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原告现有证据并无形成证据优势,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燕敏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9.23元,减半收取计649.62元,由原告马燕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维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