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81刑初871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明,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专科文化,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永城市GA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8月25日被永城市GA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信珍、李娜(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明及辩护人吴信珍、李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被害人黄某、郝某、母林某等48人,在被告人黄晓明担任法人的永城市城厢乡汉源社区、原永城市总工会院内第一实验幼儿园,担任教职工。被告人黄晓明拖欠被害人黄某、郝某、母林某等48人工资176879.6元,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责令支付,被告人黄晓明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
被告人黄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晓明主观上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其主观恶意较小,未有支付工人工资是因为疫情导致学校不能正常开学,资金紧张所致;黄晓明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黄晓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晓明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郝某、母林某、黄某等人陈述,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相关证据、抓获经过、照片截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明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晓明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对黄晓明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可以对被告人黄晓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黄晓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并未有支付工人工资,无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黄晓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晓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常明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