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乾、王赵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22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乾,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寿县公安X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寿县公安X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蓉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赵洋,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金峰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陡涧村,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寿县公安X取保候审。于2022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2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赵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乾及其辩护人孙蓉蓉、被告人王赵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乾和王赵洋在经营原金峰公司期间(目前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拖欠朱某某、路某某2个班组工人工资和本厂内18名工人工资,共计488507元。期间,经过寿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赵乾、王赵洋仍然拒不支付工资。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在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公安机X立案侦查后查明,被告人赵乾和王赵洋又拖欠温某某和许某12个班组工人工资,共计95869元。以上,被告人赵乾、王赵洋累计拖欠4个班组及厂内18名工人工资共计584376元。
另查明,公安机X在立案后,赵乾通过欺骗工人方式签订虚假收据,虚构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赵洋于2022年1月12日支付拖欠工资233750.4元;被告人赵乾的父亲于2022年1月18日代赵乾支付拖欠工资350625.6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21年7月28日,寿县人民法院将赵乾和刘某共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紫金苑3号楼601室(简称:601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乾以自行变卖房产来偿还寿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案件的欠款为由,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601室的房屋查封。2022年11月30日,寿县人民法院对601室的房屋解除了查封。2022年12月1日,被告人赵乾擅自将601室的房屋无偿过户至刘某一人名下,并试图抵押,以偿还其他债务,致使寿县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定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劳动保障大队移交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工人领取工资凭证、不动产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路某某、朱某某、温某某、许某1、沈某某、高某某、徐某、张某某、周某某、杜某某、许某2、熊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赵乾、王赵洋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乾、王赵洋以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乾的行为构成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乾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王赵洋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赵乾当庭陈述愿意打工挣钱还款。
辩护人孙蓉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拖欠工资已支付,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赵乾正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截止2022年10月25日已经履行1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对被告人赵乾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如下:1、路某某、许某1、高某某等16名农民工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赵乾已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行为取得路某某、许某1、高某某等16名被害人谅解。2、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院(2021)皖0422执3431号袁同红与赵乾、金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000元,赵乾已自动履行105000元给付义务。3、张文涛于2022年10月24日、王贯多于2022年10月25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各一份,证明:赵乾已经在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10月25日已偿还张文涛80000元、王贯多54500元),张文涛、王贯多对赵乾的行为已经谅解。
经审理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乾和王赵洋在经营原金峰公司期间(目前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拖欠朱某某、路某某2个班组工人工资和本厂内18名工人工资,共计488507元。期间,经过寿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赵乾、王赵洋仍然拒不支付工资。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在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情况下,仍采取隐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在公安机X立案侦查后查明,被告人赵乾和王赵洋又拖欠温某某和许某12个班组工人工资,共计95869元。以上,被告人赵乾、王赵洋累计拖欠4个班组及厂内18名工人工资共计584376元。
另查明,公安机X在立案后,赵乾通过欺骗工人方式签订虚假收据,虚构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赵洋于2022年1月12日支付拖欠工资233750.4元;被告人赵乾父亲于2022年1月18日代赵乾支付拖欠工资35062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劳动保障大队移交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证实:周某某、柏发林于2021年10月25日反映金峰公司拖欠17人工资共计17万元。(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证实:2021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办理单。证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1年11月18日对金峰公司拖欠17人工资共计17万元予以立案,调查处理。(4)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拖欠工资的工人的询问笔录:路某某(欠其班组5人205314元,其个人45314元)、沈某某(15713元)、高某某(20116元)、徐某(12275元)、杜某某(8299元)、许某2(5500元)、周某某(7539元)、滕某某(4988元)、柏发林(6730元)、陈西如(10100元)、胡敏伟(40000元)、张华兵(40000元)、朱某某(班组8人98350元,其个人14600元)、赵国庆(40000)、夏鲲鹏(40000元)、温某某(班组6人33000元)、许某1班组62869元。赵乾拖欠路某某班组205314元、朱某某班组98350元、厂内班组184843元,共计488507元(除温某某、许某1班组)。(5)朱某某班组拖欠工资表。证实:朱某某班组98350元。(6)路某某班组拖欠工资表。证实:路某某班组205314元。(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实:2021年12月3日前支付并书面报送;2021年11月23日送达赵乾。(8)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证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于2022年1月11日移交寿县公安X。
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赵乾、王赵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寿县人社局于2022年1月11日移交寿县公安X,该局同日以刑事案件受理。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乾、王赵洋个人户籍基本信息。
4、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赵乾于2022年1月14日主动到寿县公安X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被告人王赵洋于2022年1月12日接公安机X民警电话通知到寿县公安X接受讯问。
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乾、王赵洋无违法、犯罪记录。
6、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书。证实:该合同系路某某与金峰公司签署,因此欠下的工资。
7、收据十九张。证实:熊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19人签名的收据,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乾供述,这些收据系赵乾通过欺骗工人方式签订的虚假收据,实际工资并未支付。
8、寿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月12日、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人领取工资凭证。证实:(1)王赵洋支付拖欠工资488507元中的195402.8元、支付拖欠工资95869元中的38347.6元,共计支付233750.4元。(2)赵乾支付拖欠工资488507元中的293104.2元、支付拖欠工资95869元中的57521.4元,共计支付350625.6元。41名工人已经领取工资。
9、不动产查询证明.证实:在寿县,赵乾、赵奕博、赵雪怡名下无房,刘某名下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产一套已经被本院查封。
10、车辆查询记录。证实:赵乾名下有一辆车,赵奕博、赵雪怡名下无车,刘某名下二辆车。
11、赵乾尾号0032农商行账户、0057农商行账户、0065农商行账户、尾号0049农商行账户、尾号4650中国银行账户、尾号0106账户资金明细。证实:被告人赵乾名下银行卡流水情况。
12、侦查机关调取至寿县税务局纳税情况。证实:金峰公司目前仍欠税212838.31元。
(二)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2018年3月到金峰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其知道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但是公司账户已没钱了,工人都是找赵乾要钱,赵乾不给钱其也没法给工人发工资。公司从2020年年底的时候,厂内班组就开始欠薪了,赵乾也没给公司入账,其也没法做表给工人发工资;外包的承包方那边其不知道什么时候欠薪的。2020年年底工人到县信访局反映情况时,公司做了一张工资表,这份工资表是公司会计赵某某做的,赵乾签字确认的。
2、赵某某证言。证实:其系2020年上半年到金峰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其知道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但是公司账户已没钱了,其现在也已经离职了。2020年年底工人到县信访局反映情况时,公司做了一张工资表,这份工资表是赵乾让其做的,工资表上每个人的工资数额也是赵乾说多少其记多少,做完之后是经过赵乾签字确认的。
3、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安徽翔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宁公司)法人。其公司和金峰公司没关系,也没和该公司签订一个合同。淮南圆丰工程是王某2和齐斌(音)谈的,后来签合同是其和唐山建筑公司谈的,合同上面的印章是翔宁公司和准南市唐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签字。其公司是自己干的,没有转包给任何人和任何公司,当时是王某2找的人干的,找的人有龙昱钢构公司的人,还有一些别的点工。
4、王某2证言。证实:其没在金峰公司里面干活,以前这个公司成立的时候,其也是股东,后来其退股了,让其小孩王赵洋在公司里面搞一个股东了。其带着赵乾去找齐斌谈承包工程是因为其认识齐斌,所以带着他去了。其当时是以个人名义找其弟王某某谈承包圆丰工程的,翔宁公司跟龙昱公司是王赵洋去的。王赵洋在翔宁公司里面没有任何股东,他也不在翔宁公司里面干活。其不知道赵乾是否跟龙昱建筑公司签订合同。赵乾没有跟翔宁公司签订过合同。
(三)被害人陈述及欠条
1、路某某陈述。证实:其系承包包工头,从2020年4月至今先后从金峰公司承包了大顺厂房、窑口楚缘农产品基地厂房、苏王菜市场大鹏、堰口精诚米厂、堰口马店扶贫车间、堰口陶圩邓总车间及院内隔层、张李及苏王农贸市场大鹏项目等七个工程。工人有夏鲍鹏、赵国庆、胡敏伟、张华兵四人。2021年2月10日,赵乾跟其进行了工资结算,他给其161600元,还欠215314元;第二天又通过微信转账还10000元,现在还欠其班组205314元。其从2021年2月11日以后几乎三五天就会给赵乾要过一次工资,或者打电话,或者见面,其从没间断过跟他要工资,直到一个月之前,其打赵乾电话,他的两个手机号都打不通了,每次打他电话都是正在通话中,其微信联系他,他也不怎么回复。
2、朱某某陈述及欠条手机截图打印件二张。证实:其系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从金峰公司承包了花园小学、金峰公司二期、陶店风干房、申桥扶贫工程、合肥花圃等五个工程。2020年12月22日,金峰公司给出了一张金峰公司工地安装费,说是欠其班组63250元,盖的是金峰公司发票专用章;2021年2月17日,赵乾给其写了一张欠条,说是欠其班组35100元,这两张纸都是赵乾签的字,也都是赵乾跟其清算的工钱,总共是98350元。其工人有代黄道、孙自援、张祖国、陈西如、陈涛、陈西红、蒋园园七个人。金峰公司现在还欠其14600元,欠代黄道13700元,欠孙自援11300元,欠张祖国13100元,欠陈西如10100元,欠陈涛13600元,欠陈西红12950元,欠蒋园园9000元。其没收到赵乾给的钱,2022年1月13日早上8点钟,其微信收到赵乾发的消息,有一个图片是赵乾给其打的98500元的欠条,上面写的付款日期是2022年1月27日付其40000元,剩余58500元在2022年年底付清,上面赵乾签的字捺的手印,落款日期是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X向其出示的赵乾提供的收据,其没在这张收据上面签字、按手印。
3、温某某陈述。证实:其系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从2020年7、8月份从金峰公司承包了十字路、开荒两个工程,这两个工程有33000元没付清,2021年2月10日赵乾给其打的欠条,承诺在2021年5月1日付清所欠的33000元,赵乾在欠条上签的名字。赵乾在打完欠条之后没有支付工资。
4、许某1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其系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从2019年到2021年9月份从金峰公司承包了茶庵中学车棚、安丰交警中队车棚、寿县报恩寺街道钢结构、九龙幼儿园钢构棚、新城商混料房挡灰板凳工程,这些工程零零散散的,一分钱都没给,总共这些活赵乾给其算的是62869元。赵乾在2020年1月1日给其打了一个欠条,许诺在2021年5月31日付清所欠的62869元。欠条上面签的有赵乾的名字,还有金峰公司的印章,赵乾认可这62869元,但到现在都没给钱。
5、沈某某陈述。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公司法人赵乾。其从2017年6、7月份左右到公司上班一直到2020年年底。金峰公司还欠其20713元,这都是经过赵乾确认的,当时公司会计做的工资表,赵乾在工资表上签字和按的手印,赵乾在工资表上写有承诺,他承诺在2021年4月11日之前付清所有拖欠的工资,在2021年4月23日左右赵乾分两次给了其5000元,剩下的15713元一直到现在还没给。
6、高某某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公司法人赵乾。其从2018年5月份左右跟赵乾后面干活,2018年8月份左右其工资不能按月发放了。从2020年8月一直到2020年年底,赵乾一共欠其20116元。其没有收到赵乾给的20116元,其记得2022年1月11日跟徐某、张某某几个人在堰口那边干活,赵乾开车找到我们,给我们写了个欠条,日期写得是2022年1月11日,写好之后赵乾在欠条上面签的名字,其没看,当时赵乾用手挡住了,就按赵乾的意思签名按手印了,现在才知道赵乾让其写的是收据。
7、徐某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赵乾是公司法人。其从2018年5月份左右跟赵乾后面干活,2018年8月份左右其工资不能按月发放了。赵乾拖欠其12275元,依据是赵乾以前在公司的工资表上签名确认的,这个工资表现在在寿县劳动监察大队。其没有收到赵乾给的12275元,其记得2022年1月11日跟高某某、张某某几个人在堰口那边干活,赵乾开车找到我们,给我们写了个欠条,欠条上面写得是赵乾欠其12275元,赵乾在欠条上面签的名字,日期写得是2022年1月11日,写好之后赵乾让其在一个条子上签名字,其当时没看,就按赵乾的意思签名按手印了,现在才知道赵乾让其写的是收据。
8、张某某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赵乾是金峰公司老板,其在2017年的时候跟赵乾后面干活,一直干到2021年4月份不干了,因为公司后面没办法干了。公司欠其8869元工资,另外还欠其家属李克林工资3687元。其没收到赵乾给的8869元工资,其记得2022年1月11日跟徐某、高某某几个人在堰口那边干活,赵乾开车找到我们,给我们写了个欠条,欠条上面写得是赵乾欠其12556元(含赵乾欠其家属的3687元),赵乾在欠条上面签的名字,日期写得是2022年1月11日,写好之后赵乾让其在一个条子上签名字,其当时没看,就按赵乾的意思签名按手印了,现在才知道赵乾让其写的是收据。
9、滕某某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赵乾是金峰公司老板,其在公司上班。2020年年底其向赵乾要工资,他讲没钱,当时公司做了一个工资表,其工资是5980元,赵乾在工资表上签的名字,该工资到现在都没给。其没收到赵乾给的5980元工资,当时其在家,赵乾到家后给其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得欠其5980元,还写得付款日期是2022年1月27日付3000元,2022年6月2日付2980元。欠条写好后赵乾让其签名按手印,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东西,今天才知道签的是收据,但是其一分钱都没有收到。
10、周某某陈述。证实:赵乾是金峰公司法人,其在2018年11月25日到公司上班的。2020年年底其向赵乾要钱,赵乾讲没钱。当时公司做的工资表,赵乾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其7539元。2022年1月11日赵乾给其写的有欠条。其没有收到赵乾给的7539元工资,赵乾向公安机X提供的收据上的名字是其写的,手印也是其按的。但其没看到签字上面的内容,其也不识字。当时是在李克安车上签字的,赵乾在场,其签好后就让杜某某去签字了。
11、杜某某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赵乾是公司法人。其从2020年3月份左右跟赵乾后面干活,从2020年8月一直到2020年年底,赵乾一共欠其8299元,依据是赵乾给公司所有工人签的总欠条,2022年1月11日赵乾又给其签了一个单独的欠条。其没收到赵乾给的8299元工资,其记得2022年1月3日跟鲍磊、周某某、滕某某几个人在九龙集汽车城那边干活,赵乾开车找到我们,给我们写了个欠条,欠条上写得是欠其8299元,付款日期是2022年1月27日,赵乾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日期写得是2022年1月11日,写好之后赵乾让其在一个条子上签名字,其当时没具体看是什么东西,就按照赵乾的意思签字按手印了,现在其才知道赵乾让其写的是收据。其要是知道是收据就不会签了,当时赵乾跟李克安在一起,其签字时李克安在场。
12、许某2陈述及欠条一张。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赵乾是公司法人。其从2018年11月25日左右跟赵乾后面干活,2018年8月份左右其工资不能按月发放了。从2020年8月份一直到2021年3月份,赵乾一共欠其5500元工资,依据是2020年年底赵乾给公司工人签的一份总工资单,赵乾在工资单上面签字按手印。其没收到赵乾给的5500元,其记得在2021年12月7日跟鲍磊、杜某某、周某某几个人在九龙集汽车城那边干活,赵乾开车找到我们,给我们写了个欠条,欠条上写得是欠其5500元,赵乾在欠条上签的名字,日期写得是2022年1月11日,写好之后赵乾让其在一个条子上签名字,其当时没具体看是什么东西,就按照赵乾的意思签字按手印了,现在其才知道赵乾让其写的是收据。其要是知道是收据就不会签了,当时李克安跟赵乾一起来的,其签字时李克安在场。
13、熊某某陈述。证实:其在金峰公司上班,赵乾是公司法人。其从2019年8月左右跟赵乾后面干活,2020年年底左右其工资不能按月发放了。从2019年8月份一直到2020年年底,赵乾一共欠其21200元工资,依据是公司做的工资单,赵乾在工资单上签的名字和按的手印。其没收到赵乾给的21200元,赵乾向公安机X提供的收据上的名字不是其本人写的,其也没有按过手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赵乾供述和辩解。证实:金峰公司主要是其负责,公司的采购钢材、生产钢构件、制作安装钢结构、签订合同、制作预算工人工资制定、招工等日常管理都是其负责;王赵洋主要负责跟公司对接资金收入、决算等事宜,此外王赵洋还负责跟政府部门对接。金峰公司在2021年1月份开始不接活了,过了年就是干一些收尾工程。2021年10月份公司租的寿春镇的扶贫车间已经退租了,公司的生产设备是在2021年6-7月份被其卖掉了,当时卖了10万元,其中7万元给钢材商鲍继磊了,还剩下3万元钱给了27000元,其还剩下3000元,现在公司还剩下4台“行(hang)车”(吊车),价值15万元左右。2020年6、7月份开始不能正常发工资了,都是几个月发一次,之后开始欠账了。到2020年12月份其给朱某某打了个欠条,拖欠朱某某班组63250元,到2021年2月17日其又给朱某某打了一个35100元的欠条,直到现在其没有给朱某某班组一分钱,还欠朱某某班组98350元,这个欠条是其签的字,盖的章是金峰公司。2021年2月10日其给路某某打了个条子拖欠路某某215314元,第二天其付给路某某1万元,到现在还欠路某某205314元,这个欠条是其签的字,盖的章是金峰公司。厂内班组是其自己的工人,2020年年底赵某某做了一张汇总表,上面拖欠18个人总共239543元,当时其签的字,承诺2021年4月11日之前付清所有工资,2021年5月份左右其付了54700元,现在还拖欠184843元。其拖欠朱某某班组98350元、拖欠路某某班组205314元、拖欠厂内班组184843元,总共拖欠农民工工资488507元,根据其持股60%比例其应该支付293104.2元。2021年11月23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金峰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12月3日限期之前为什么还没支付工人工资是因为当时项目款没收回来,其手里也没钱。其还拖欠许某1班组和温某某班组共计95869元,这些钱有其60%比例需要其支付工资。他们两班组其都打的有欠条,签的其名字。这些钱是金峰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主要包括厂内、路某某、朱某某、许某1和温某某班组,总共拖欠农民工工资584376元钱,根据其持股60%比例,其应该支付350625.6元。根据公司其持股60%的比例,其认可拖欠农民工350625.6元。最近几天接到公安机X的电话和短信之后其一直在跟别人要钱筹钱,2022年1月11日、1月12日其以个人名义给厂内18个工人和朱某某班组打了欠条,2022年1月12日、13日其以公司名义给厂内的18个工人和朱某某打了19张收据。打的欠条是工资钱,没有发放这19个人的工资钱。给厂内的18个工人和朱某某打了19张收据就是金峰公司欠工人的工资钱,但是事实上这19个人都没有收到工资。这19张收据都是其做的假收据,朱某某、王宝典的收据是其签的“朱某某”、“王宝典”的名字,手印也是其用其手指按的,王峰是他哥哥王树朝代为签字按手印的,其他16个人都是他们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制作这19张虚假收据是为了应付劳动局和公安机X,不想让工人再到劳动局和公安机X信访了。拖欠路某某班组205314元劳动工资、拖欠许某1班组和温某某班组共计95869元劳动工资,按照公司持股60%比例,其需发放上述工资的60%,这些钱没有发放到位,路某某、许某1、温某某三个班组属于其支付的60%工资钱,其至今一分钱没给。
其名下有个别克英朗是2017年左右买的,现抵押给钢材料出售商王贯多了,抵押了3万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了。老婆刘某名下有两个车子,一个奇瑞,还有一个现代,奇瑞车子其天天开着用;其名下还有一个紫金苑3号楼601室的房子,这个房子是2020年9月份买的,买房子借了50万元,老丈人给了30万元,其拿20万元全款买的房子。当时买的时候写的是其和老婆的名字,其从谢家集拘留所出来之后,老婆给其50万元后离婚了。拿到这50万元其给胡某和张某2每人25万元,因以前借胡某50万元用来购买钢材料,借张某250万元用来购买紫金苑房子,现在还欠胡某和张某2每人25万元。2021年12月份,其把紫金苑房产登记在老婆刘某一个人的名下。其和老婆刘某大概是在2021年8、9月份离婚的。其现在居住在九龙街道的那个房子是2007年时候父亲赵生田买的,房产证登记的是赵生田的名字,属于农村自建房,是上下两层带院子的房子,现在父母和其在那居住,其母亲平时在紫金苑帮着带小孩,周未和节假日到九龙街道那边住。
其跟别人签的有合同,还有别人给的结算单,总共有400多万元的账目还没收回来,其中有200多万元王赵洋收回来了,包括王赵洋从淮南圆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回来117万元(含税收、管理费、材料款等40万元至50万元),王赵洋从丰庄秸秆收储车间收回来16万元,王赵洋从迎河大炼钢扶贫车间收回来的11万元,王赵洋从窑口扶贫车间收回来的19万多元,王赵洋从华诚搅拌站收回来576000元,还剩下200多万元没收回来。华诚搅拌站的576000元和迎河大炼钢扶贫车间的11万元约定走的金峰公司的对公账户,但这些钱没进公司,华诚的钱给王赵洋的父亲王某2了,因为王某2欠华诚公司的钱;大炼钢扶贫车间的11万元支付给王赵洋个人名下了;淮南圆丰新型建村有限公司的117万元、丰庄秸秆收储车间的16万元、窑口扶贫车间的19万元这三笔项目款到了王赵洋四叔王某某的翔宁公司了,因为金峰公司没有接活资质,金峰公司接活都是以翔宁公司名义接活,但实际干活的是金峰公司内部的人。金峰公司从2017年成立至今没有分红过。
2、王赵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金峰公司生意上其和赵乾是公司的两个股东,但实际经营是赵乾,平时公司的事情其不管,公司的采购钢材、生产加工、制作安装、签订合同、制作预算、结算钱款都是赵乾一个人负责,其也不关心这些事。现在公司已经在2021年5、6月份停工了,公司租的寿春镇的扶贫车间已经退掉了,公司的生产设备也在2021年7、8月份被赵乾卖掉了,现在公司还剩下4台吊机,价值6万元左右。赵乾有好几次跟其讲要卖掉公司的设备,后来其去公司发现设备已经卖掉了,总共卖了10万多元,其问赵乾要了1万多元,剩下9万多元赵乾讲还账了,赵乾讲是还给了鲍磊的钢材款,具体还没还其也不知道。公司现在没钱,公司账户因拖欠税款被寿县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家的建设单位是转账到公司的公用账户,但有80%的工程都是赵乾和私人签订的合同,是不经过公司的公用账户直接转到赵乾的个人银行卡里面。公司经营期间工人的工资发放有时候一个月一次、有时候四五个月发一次,发工资不定时,基本都是会计转账或者现金发放。公司经营期间其没参与股东分红盈利。其认可赵乾给工人打的欠条所列的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因为工人的欠条上面盖的有公司的章。其知道公司欠薪,但是其不知道公司拖欠那么多工资。金峰公司拖欠三个班组的工资488507元,因其持股40%,其认可其所拖欠农民工工资195402.8元。其昨晚用东顺土石方有限公司账户通过银行转账转给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代涛10万元;还有8万元是其父亲王某2找人转给代涛的,今天上午其爸王某2通过银行卡转账转给代涛5万多元钱,至此所有的欠款属于其的40%都已经还清了。这23万多元包括后来两个班组到劳动局要钱的属于其持股40%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款。
赵乾在九龙街道很早买了一套房子,2020年赵乾在紫金苑买了一套房子,平时开着上班用黑色越野奇瑞,但赵乾讲是朋友的车子,其也不知道是不是他的。金峰公司接活是挂靠在翔宁公司,还有挂靠在龙昱钢构公司,其他的都是买别的公司中标的活。没付清的钱款有准南圆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钱、窑口楚缘农产品基地厂房的钱。淮南圆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已经要到了100多万元,还差三四十万元质保金没有付清,质保期是2022年3、4月份到期,淮南圆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的钱都是打到翔宁公司账户上,去掉税收和管理费(约五六万元),其余的钱都应该给金峰公司。窑口楚缘工地还欠4万多元质保金,质保期已经超了,因为窑口镇政府领导换了,新领导不了解情况,现在还没要到钱。龙昱钢构工程款58万元被赵乾拿走了29万元,但是这个活只开了个头,什么活都没干。2020年其爸王某2出面跟翔宁公司老板其四叔王某某谈的,王某某同意了,管理费是1%,因为需要从翔宁公司走账。2020年5、6月份是其爸跟圆丰搅拌站老板齐斌(音)谈的圆丰厂房工程,赵乾做了报价给齐斌,最后是赵乾出面和搅拌站老板齐斌(音)签订的合同,我们这边合同盖章是翔宁公司,那边公司盖章是唐山一个公司,圆丰工程是在2021年9、10月份竣工的,整个工程是300万元至400万元,现在还剩下40万元至50万元质保金没给了。金峰公司还有炎刘温室集团养猪场项目100多万元没收回来,质保金也早就过期了,这个工程是赵乾谈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
2021年7月28日,寿县人民法院将赵乾和刘某共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乾以自行变卖房产来偿还寿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案件的欠款为由,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601室房屋的查封。2022年11月30日,寿县人民法院解除对601室房屋的查封。2022年12月1日,被告人赵乾擅自将601室房屋无偿过户至刘某一人名下,并试图抵押,以偿还其他债务,致使寿县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定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21)皖0422执3431号移送公安机X侦查函。证实:2022年5月23日,寿县公安X接本院移送公安机X侦查函(2021皖04**执字3431号)反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袁同红与被执行人赵乾、金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擅自将其与刘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寿春镇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情节严重,赵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局于同日以刑事案件受理。
2、户籍信息查询。证实:赵乾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3、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赵乾无违法、犯罪记录。
4、归案经过说明。证实:2022年6月7日8时,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赵乾到寿县公安X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讯问,赵乾于当日8时到达该所。
5、微信截图、短信截图。证实:公安机X于2022年6月6日接受本院法官助理周某提交的微信及短信截图各一页,系周某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8日联系赵乾的记录,赵乾均没有回应。
6、本院(2021)皖0422执426号关于袁同红与赵乾、金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报告,本院(2021)皖0422民初3525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21)皖0422执343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皖0422执34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2021)皖0422执3431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本院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送达登记表,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证实:(1)本院对赵乾擅自转移名下房产需要说明的问题:在本案立案执行前,本院以(2021)皖0422执1641号马延超与赵乾、金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对赵乾与刘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寿春镇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予以查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赵乾表示愿意将(2021)皖0422执1641号案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解除房屋查封后自行变卖房屋,以房款来履行正在执行中案件。在法院告知其擅自转移财产的后果后,赵乾表示不会擅自转移财产,会积极处置房屋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11月30日法院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2021年12月1日赵乾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刘某一人名下,赵乾与刘某在2021年9月18日已办理离婚登记。后法院多次试图与赵乾联系,赵乾拒不接听法院电话,也未到法院说明过户房产原因。本院执行局合议庭拟处理意见:被执行人赵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擅自将其名下共同共有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转移财产,情节恶劣。结合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建议对被执行人赵乾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X立案侦查处理。(2)2021年8月12日袁同红与赵乾、金峰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赵乾、金峰公司支付袁同红赔偿款95000元;2021年10月11日,袁同红对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立即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查封刘某名下位于寿春镇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但通过邮寄等途径投递,未妥投。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2021)皖0422民初43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本院(2021)皖0422执38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邮寄送达登记表。证实:2021年8月31日,张文涛与赵乾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赵乾偿还张文涛货款41万元;2021年11月29日,本院向赵乾发送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11月24日,赵乾与张文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1月26日,本院向赵乾发送限制消费令同时裁定终结(2021)皖0422执3881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12月1日,本院通过邮寄等途径投递,未妥投。
8、寿县不动产查档证明、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寿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转移)。证实:(1)2021年7月12日查询,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为赵乾、刘某共同共有,2021年7月28日该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2021年11月30日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2021年12月1日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屋产权人仅为刘某。(3)2021年12月10日本院再次依法对该房屋予以查封。
9、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证实:赵乾与刘某于2009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9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
10、法院执行笔录。证实:2021年11月22日,赵乾表示其先把马延超的钱还掉,希望法院解其房屋查封;房子卖掉后先将纪延军10500元给掉,张文涛的41万元打算分期给,先给10万元,剩下的按照原来调解协议履行。法院执行人员已经告知赵乾在房屋出售后,要及时履行已经执行案件的履行义务,如转移财产,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会涉及拒执犯罪。
(二)证人证言
1、刘某证言。证实:为了用我们现在住的紫金苑3号楼601室贷款还赵乾欠的钱,其和赵乾2021年9月18日办理的离婚,一开始我们是想把房子卖掉还款,但是卖房子慢,想贷款快一点能早点拿钱还款,我们去办理贷款还钱。紫金苑3号楼601室是2020年9月份以其和赵乾的名义买的,是二手房,总共103万元。2021年12月份,其和赵乾一起把这套房子过户到其一个人名下,也是为了贷款,因为赵乾欠别人钱被法院上黑名单了,如果房子有他的名字贷不下来款,所以我们想把房子过户到其一个名下,以其名义去贷款,但是贷款没贷掉。我们去办贷款时,紫金苑3号楼601室又被查封了,没贷下来款。用紫金苑3号楼601室贷款的目的是准备还袁同红和张某2的钱。我们贷款是张某2帮助联系的,张某2联系的淮南的农业银行去办理的贷款,大概在元旦的前几天,其和赵乾、张某2、赵乾的妹妹赵娜和妹夫熊某某作为担保人,还有淮南农业银行的人一起到城投大厦办理贷款的事情,本来讲元旦能放款,但是到放款的时候一查,这套房子又被查封了,贷款没办下来。紫金苑3号楼601室一共被查封两次,还有一次保全。第一次被查封是去年的事情,是因为马延超受伤赵乾被起诉到寿县人民法院,被寿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保全是去年下半年,因为赵乾欠张某2的钱,张某2起诉到寿春法庭,这套房子又被保全了。去年下半年,赵乾到寿县人民法院协商把这套房子解封卖掉还袁同红的钱,当时这套房子是因为马延超的案子被查封的,需要先把马延超的钱还掉才能解封,我们借钱先把马延超的钱还掉了,法官才同意把房子解封,但是我们去办理贷款的时候房子又被袁同红这个案子查封了,贷款没办下来,也就是第二次被查封,这次好像是2021年12月份的时候被查封的。紫金苑3号楼601室过户到其个人所有,目的是想卖房子或者贷款还钱,法院也知道这事,张某2能证明,昨天我们还到寿春法庭跟法官讲用房子贷款还张某2的钱和袁同红的钱。我们现在除了这套房子,没有其他财产了,也没能力还款,我们会想办法还。
2、张某2证言。证实:其和赵乾是普通朋友关系。2020年8月18日,赵乾向其借款50万元购买他现在住的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当时讲周转一个月。之后,他的钢结构厂有点问题,钱没及时还。2021年8月18日,他还了26万元,其又借4万元给赵乾,他现在还欠其30万元。大概2021年6月份,赵乾还不了钱,还有其一个朋友胡某也借的钱给赵乾,我俩一起到寿春法庭起诉的赵乾,寿春法庭把赵乾的紫金苑3号楼601室保全了。2021年8月18日左右,我们商议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卖掉或者用来抵押贷款还其钱。赵乾当时也去问了卖房子的中介,中介给的价格低,他不肯卖,我们商议用紫金苑3号楼601室抵押贷款。当时赵乾因为上失信人名单贷不下来款,必需要他和他老婆刘某办离婚,再把房子过户到刘某名下,用刘某的名义贷款。大概2021年8月份,赵乾和刘某办的离婚,具体房子过户的时间其不知道,但房子过户这事是我们商议好的。赵乾把房子过户给刘某,他俩必须先离婚,我们在法庭的保全也要撤掉,他才能把房子过户。其和赵乾商议用房子抵押贷款的事情之后,我们一起到寿春法庭去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保全撤销了。2021年12月份,其当时带银行的人和刘某到寿县城投大厦房管局办理房子抵押贷款的事情,从房管局那查到这套房子被查封了。其知道紫金苑3号楼601室被查封了一次。用这套房子抵押贷款是其帮赵乾找的,当时寿县的各个银行不愿给赵乾贷款,其又从淮南蔡家岗找了一家银行,是农业银行一个网点。其带赵乾和刘某过去办的贷款,贷款办下来能在70万元左右,银行放款时,到寿县房管局办理抵押时发现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贷款没办下来,现在贷款的手续还在银行放着。紫金苑3号楼601室是他夫妻共有,就是为了贷款还钱,赵乾才把房子过户到刘某一个人名下的。
3、胡某证言。证实:2020年8月份,赵乾讲他要急着买房子,小孩上学用,让其借50万元给他周转一个月,其当时也和他在一起做工程,所以把钱借给他周转一下。一个月过后他没钱还了,其找他要钱,他一直没给。去年下半年,其从张某2那知道赵乾也从张某2那借了50万元,其和张某2一起到寿春法庭起诉赵乾,寿春法庭把赵乾在紫金苑3号楼601室的房子保全了。大概在去年7、8月份,其起诉过赵乾后,赵乾找到其讲先还其25万元,另外一半的钱,用这套房子去抵押贷款把钱还给其,其也同意了。赵乾先还了其25万元,其到寿春法庭撤诉了,把房子保全也撤销了。具体赵乾怎么跟张某2讲的其不清楚,其估计应该和其讲的一样,张某2也去撤诉了。赵乾因为别人起诉他成老赖了,贷不下来款,要他和他老婆刘某办离婚,再把房子过户到刘某名下,用刘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赵乾跟其讲房子贷款下来先把其和张某2的钱还掉。其不知道赵乾当时还欠张某2多少钱。赵乾讲他的房子值100多万元,能贷房子价格的百分之七十,应该能贷70万元左右。赵乾贷款下来的钱还其钱够了,具体他还欠张某2多少钱其不知道。其不知道赵乾和刘某有没有办理离婚,不清楚赵乾怎么用紫金苑3号楼601室去抵押贷款的,钱最后也没贷下来,也没还给其。
4、周某证言。证实:2021年11月份,赵乾申请解封紫金苑3号楼601室时赵乾涉及到三起案件,马延超的案件、袁同红的案件、张文涛的案件,这三个案件当时都进入执行程序了。赵乾为了把房子解封,把马延超案件的钱给掉了。赵乾当时是以自行处置这套房屋来还清涉及到案件的欠款为由申请解封601室的。赵乾当时讲把这套房子卖了还张文涛和马延超的钱,他当时跟其讲房子买主都找好了,谈的差不多了,就差过户了。其当时还跟赵乾讲他有三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了,卖房子的钱要先还涉及到案件的钱,主要是张文涛和袁同红的钱,不能私自处理财产,否则涉及到拒执犯罪。赵乾当时答应了我们才同意把房子解封的。赵乾当时向我们保证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卖了,把张文涛和袁同红的钱还掉,而且,经过我们查询,赵乾名下没有存款也没有车辆,只有这套房子可供执行,我们就同意了。如果赵乾用这套房子贷款的钱来偿还涉及到案件的钱是可以的,但是他不能将贷款下来的钱挪作他用。赵乾不可以把贷款下来的钱还别人的欠款,贷款下来的钱应该优先偿还进入到案件执行程序的钱,不能挪作他用,否则也是拒执犯罪。赵乾如果用紫金苑3号楼601室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后,不用于偿还案件的欠款,我们查封是能查封,但是我们查封后,如果要处置这套房子,要先把银行抵押的贷款还清,这样会影响到这套房子的价值,等于是变相转移财产了。赵乾的紫金苑3号楼601室他当时好像跟其讲能卖八九十万元,具体多少其现在也记不清了。袁同红案件的执行标的是9.5万元,张文涛案件的执行标的是41万元。赵乾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卖了能偿还这两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在袁同红和张文涛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赵乾没有还袁同红和张文涛的钱,在这两个案件都进入到执行程序后,赵乾都没还过钱给这两个人。袁同红和张文涛也来找过其,讲赵乾没还他们钱,要求我们强制执行,他俩也去找过赵乾也没找到,也联系不上赵乾。赵乾在申请房子解封后,没有联系过我们,其也联系不上他。赵乾给我们留了一个1777521****电话,其也加他的微信,在赵乾申请解封紫金范3号楼601室之前其都能跟他正常联系,但是在我们把这套房子解封之后,其打电话、发微信、打微信电话都联系不上赵乾,我们给他邮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也没人接受,我们去紫金苑3号楼601室去找赵乾也没找到,赵乾也没给其回复。赵乾也没到我们这说明房屋过户的问题,到现在都没和我们联系过。赵乾有其电话和微信,在他把房子申请解封前我们都正常联系,房子解封后其联系不上他,我们又把房子查封了。之后,其又多次联系他都联系不上,发微信不回,其在微信上告知赵乾要把案件移交到公安机X,他还是不回。2021年12月16日,其给赵乾打电话他不接,他给其回了一条短信说10分钟后给其回电话,但是他一直都没给其回电话。赵乾没有向我们如实报告他和刘某离婚的事情,赵乾没有向我们报告把房子过户给刘某的事情,我们不会同意他把房子过户给刘某的。因为他把房子过户给刘某是无偿的,而且他们又离婚了,这套房子在法律范围内不在我们的掌控之中了,等于是转移财产。赵乾把房子过户给刘某用来贷款我们也不会同意,赵乾等于把房子无偿转移给刘某了,之后赵乾能不能贷下来款,或者贷下来款能不能用于偿还案件的执行标的都不一定。如果都不行,这套房子转移到刘某名下了,我们不能处置这套房子了。
(三)被告人赵乾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2021年上半年,因金峰公司欠马延超的工程款,其是公司法人,马延超把其起诉到寿县人民法院,后来其和马延超在寿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因公司账目问题没及时还马延超的钱,寿县人民法院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查封了,当时其还不知道房子被查封了。大概去年7月份,因公司欠淮南陈志辉工程款,其被淮南谢家集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了,其出来后考虑到个人征信问题会影响到小孩上学,在2021年8月份其先借钱把马延超的钱还掉了。2021年9月18日,其和老婆刘某办理了离婚,离婚目的一是怕其征信影响小孩上学,还有想用紫金苑的房子贷款。大概2021年9、10月份左右,张某2和胡某找其要钱,刘某先借了50万元还张某2和胡某各25万元,剩下的钱实在没办法还了,其和张某2、胡某商议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卖了或者去抵押贷款还钱。因为卖房子价格低,就想用房子去抵押贷款。一开始,张某2在寿县找了一家邮政银行去贷款,因其个人征信问题,银行不同意贷款给其。其因为没钱还给张某2和胡某,他俩到法院把其在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保全了。之后,我们商议怎么还钱的事情,其因征信问题就把房子过户到老婆刘某一个人名下,用刘某名义去贷款。其到寿县房管局办理房子过户时,房管局讲其房子被查封了,其跟张某2和胡某讲房子被查封了,张某2和胡某到法院把保全取消了。然后其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房管局讲还有一个查封,房管局在后台查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因为马延超的案件被寿县法院查封了。大概在2021年11月份,其到寿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把房子解封,当时跟执行局讲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卖了还袁同红和张文涛的钱,法院才同意把房子解封。在法院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解封后,其把房子过户到刘某一个人名下,接着到淮南的银行办好贷款和银行的人到寿县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时发现房子又被寿县法院查封了,贷款没办下来。之后,一直到现在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都在寿县法院查封状态。其和马延超是在去年上半年的时候在寿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后,其还了一部分,剩下的钱没办法还了,马延超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寿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紫金苑3号楼601室房子其不知道,时间也不知道,其是在办理过户房子的时候才知道被查封了。第二次被查封,应该是在2021年12月份,当时办理贷款需要给房子办理抵押才发现房子又被寿县法院查封了。袁同红是因为在金峰公司干活受的工伤,在寿县法院调解的时候,还欠他9.5万元。张文涛是金峰公司欠的材料款,在寿县法院调解的时候还欠他41万元。其记不清和袁同红、张文涛都是什么时候在寿县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寿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和袁同红达成调解协议是在2021年8月12日,和张文涛达成调解协议是在2021年8月31日,调解书上的时间是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和袁同红、张文涛达成调解协议后,没有按照协议进行还款,其不知道袁同红和张文涛有没有申请寿县法院强制执行。其知道其和袁同红、张文涛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时和袁同红、张文涛的调解协议中规定不按照协议还款可以强制执行。其当时只有紫金苑3号楼601室这套房子了,没有其他财产。其当时上征信了,怕影响孩子上学,2021年9月18日办理的离婚,离婚协议讲两个孩子跟母亲生活,另外也考虑到用房子贷款事情。其与刘某不是真离婚是假离婚,其怕影响到小孩子,我们一直都生活在一起。
2020年6至8月份,其买紫金苑3号楼601室时从张某2那借了50万元,当时跟张某2讲借钱买房子周转一个月。其借胡某的钱应该是在借张某2钱之前,是公司购买原材料用的,也向胡某借了50万元,周转一个月。大概2021年10月份前后,刘某借了50万元分别还了张某2和胡某各25万元。因为其和张某2之间还有工程款,算下来,其还欠张某230万元,欠胡某25万元。其和张某2、胡某商议贷款下来先把张某2和胡某的钱还掉。在贷款快办下来的时候,银行讲只能贷60万元。其当时是以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卖掉去还袁同红和张文涛的钱去申请解封的房子,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同意其把房子卖了还袁同红和张文涛的钱。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告知其不能擅自转移、处置财产,其没按照和寿县法院执行庭的约定处置财产,其想以贷款的方式去还钱,私自把房子过户到老婆刘某一个人名下了。其去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解封紫金苑3号楼601室这套房子,没有向执行庭说明要用房子去贷款的事,其没想起来。在寿县人民法院将紫金苑3号楼601室解封之后,寿县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过其,其没回复,当时没钱,不知道怎么解释。之后其没联系过寿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想搞点钱出来,把钱还掉。在寿县人民法院第二次把紫金苑3号楼601室查封后,其不联系寿县人民法院是因为其不知怎么跟法院讲。其没跟法院讲将房子过户到刘某名下。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告知其私自处置财产的后果是违法犯罪。在法律方面其不是太懂,就想用房子早点搞点钱出来还钱。其答应张某2和胡某,房子贷款下来先还他俩钱,剩下的再还法院的钱。用房子贷款下来的钱还过张某2和胡某的钱后不够还袁同红和张文涛的钱了。申请解封紫金苑3号楼601室时,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要先履行案件的还款义务。当时张某2和胡某追着要钱,要的急,其没办法,想通过用房子贷款先把张某2和胡某的钱还掉,没考虑到后果。其知道错了,没有按照和法院的约定处置财产,不应该瞒着法院私自处置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乾、王赵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乾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乾主动到公安机X接受讯问,被告人王赵洋系公安机X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被告人赵乾经公安机X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乾、王赵洋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孙蓉蓉当庭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被告人赵乾行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被告人赵乾、王赵洋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所欠农民工工资,均可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孙蓉蓉提出的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赵乾、王赵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赵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汪 慧
人民陪审员 朱义红
人民陪审员 袁同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叶世新
书 记 员 闫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