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21 0:00:00

李圣洁、阮毅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洁、阮毅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212民初4549号

  原告:李圣洁。
  被告:阮毅。
  原告李圣洁与被告阮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圣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圣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15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1470元、护理费1350元、交通费180元、以上合计5787.36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0日下午5点多,原告驾驶豫BB××某某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牛村铁路南沿,遇到酒后同向行驶的被告推着一辆共享单车在大路中间行走。原告为了按照交通法规通行按喇叭,被告听了后就破口大骂,接着,被告又拉开车门抓着原告胸口把原告拉出车外,打了原告两个耳光,造成原告头部和胸部损伤,把原告的金项链也拽断了。后原告入住开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而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圣洁提交的证据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结合原告陈述,能够证明被告阮毅在2022年9月10日醉酒后将原告李圣洁打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告李圣洁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2,157.3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400元(50元/天×8天);营养费160元(20元/天×8天);关于误工费,护理费。原告虽然提交开封正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李圣洁及护理人员高霄雪的扣款证明,但没有出具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故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应按照137.76元/天×8天,即:1,102.08元;护理费应按照134.45元/天×8天,即1,075.6元;交通费160元(20元/天×8天);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5,055.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圣洁各项经济损失5,055.04元;
  二、驳回原告李圣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阮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