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1 0:00:00

成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2)陕0104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鑫(曾用名:成博),男,199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无业。2022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8月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后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2〕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成鑫酒后来到本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西稍门新民巷口,举起路边放置的椅子抡砸停放在路边的陕U0X**奔驰轿车、陕AXXX**江淮汽车,致使车辆挡风玻璃、后视镜等部位受损。11月28日凌晨,陕U0XX**车主石X发现车辆被损随即报警。2021年12月14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陕U0XX**车辆损失价格为11137元、陕AXXX**车辆损失价格为192元,共计人民币11329元。

2022年5月6日,成鑫经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同日,成鑫赔偿了被损车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属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石X、被害单位员工李XX、李XX的陈述;被告人成鑫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价格鉴定意见;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鑫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产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成鑫拘役六个月。

本院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沈 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