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13 0:00:00

祝卫挪用资金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祝卫挪用资金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2)皖020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卫,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芜湖市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徐兵,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2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卫犯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黄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卫、辩护人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祝卫在担任宣城市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主办会计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通过收款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方式,收取客户缴纳的定金和工程款共计502376元归个人所有,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祝卫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购买轿车、日常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等。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祝卫主动到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截止目前,祝卫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归还公司资金9000元。被告人祝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0237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卫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祝卫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祝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鉴于被告人祝卫自愿具结认罪认罚,为有利于祝卫退还被挪用资金,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祝卫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卫犯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祝卫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祝卫自愿具结认罪认罚,但其未能退还被害单位被挪用的资金,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祝卫退赔被害单位宣城市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资金人民币502376元,已退赔部分予以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黄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文博

员  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