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11 0:00:00

黄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2)湘0111刑初103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蕾,女,1989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等专科文化,案发前系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渠道经理,住长沙市雨花区,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投案,因疫情原因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直至同年5月14日,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2]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蕾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蕾、被害单位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20年3月,被告人黄蕾通过蚂蚁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赵某1、唐某的介绍认识想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期××栋××室的被害人谢某。被告人黄蕾为了获取被害人谢某信任,遂冒充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与被害人谢某协商购房事宜。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蕾携带提前伪造的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协议、该公司公章与被害人谢某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害人谢某出资733万元购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期××栋××室的房产,委托被告人黄蕾操作拍卖以及过户事宜。协议签订后,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被害人谢某先后10次转账至黄蕾个人建设银行账户2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和偿还欠款。期间,被害人谢某询问被告人黄蕾钱款去向及房屋进展情况,被告人黄蕾则伪造转账记录和离婚证照片继续欺骗被害人。

2022年6月8日被害人谢某发现被骗到湖南省耒阳市××队报案。

二、职务侵占罪

2020年8月20日,黄某1、周玲注册成立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营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脑汇1303。由黄某1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蕾担任公司渠道部经理,负责公司业务、谈单以及对接法院法拍房产。2021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黄蕾利用自己担任该公司渠道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客户的购房款或从公司骗取客户服务费的方式,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欠款、日常消费和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初,被告人黄蕾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1在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开福区××路××期××栋××房的购房协议,后因该房屋纠纷交易未达成。2022年1月2日,被告人黄蕾与被害人李某1签订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F3栋801房附加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拍卖总计为125万元,由被告人黄蕾全权负责操作拍卖事宜。2022年1月7日被告人黄蕾以1306008的价格拍得该房产,高出约定拍卖价格。被告人黄蕾遂向被害人李某1谎称多出钱款由公司补齐,但须将剩余购房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公司补齐后一并转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22年1月11日至12日,被害人李某1将剩余购房款1043000元分4次转账至被告人黄蕾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黄蕾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伪造一张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拍账户转款1270080转账回单。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钱款欠款、日常消费和赌博,无法按期向法院支付房款,导致悔拍。被害人李某1质问原因,被告人黄蕾隐瞒钱款已经被挥霍一空的事实,继续欺骗被害人进行第二、三次拍卖,后被告人黄蕾因无法支付购房款而失败。

2、2021年9月,客户“周洁”通过被告人黄蕾与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湘江壹号4期18栋委托服务协议,公司收取客户定金60万元。随后,被告人黄蕾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房屋中间人李一丁支付定金为由,要求黄某1向李一丁账户转账。2021年9月24日、10月12日黄某1先后向李一丁账户转账40万元、17万元,李一丁随即将57万元全部转账至被告人黄蕾个人建设银行卡上。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欠款、日常消费和赌博。

3、2022年1月2日,客户涂静通过被告人黄蕾与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湘江壹号4期15栋委托服务协议,当天涂静向公司支付定金80万元。随后,被告人黄蕾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房屋中间人李一丁支付定金为由,要求黄某1向李一丁账户转账。2022年1月2日黄某1先后向李一丁账户转账30万元、30万元,李一丁随即将60万元全部转账至被告人黄蕾个人建设银行卡上。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欠款、日常消费和赌博。

4、2022年4月,客户赵某2通过被告人黄蕾与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长沙市天心区××路××栋××委托服务协议,赵某2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8万元。随后,被告人黄蕾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房东支付钱款为由,要求黄某1向其账户转账。2022年4月14日黄某1先后向黄蕾个人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8万元。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用于偿还欠款、日常消费和赌博。

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2022年4月4日,被告人黄蕾为了欺骗被害人李某1相信已经拍得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F3栋801房,自己伪造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66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并向微信号×××39支付400元的伪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随后,将上述伪造公章盖在伪造的执行裁定书上,并邮寄给被害人李某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上述执行裁定书系伪造。

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黄蕾主动到报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委托服务协议、补偿协议、附加协议、收据、网络竞价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收条、民事裁定书、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黄某1、李某2、任某、赵某1、唐某、覃某的证言;被告人黄蕾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被害人及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蕾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黄蕾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蕾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20年3月,经蚂蚁地产工作人员赵某1、唐某介绍,被告人黄蕾认识了想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室的被害人谢某。为了获取被害人谢某的信任,被告人黄蕾冒充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与被害人谢某协商购房事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蕾伪造了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协议和该公司公章,并于2020年6月15日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上述加盖了伪造公章的虚假委托服务协议,至湖南省耒阳市与被害人谢某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害人谢某出资人民币7330000元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室的房产,被告人黄蕾作为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办人负责操作拍卖及过户事宜,并约定指定收款账户为被告人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协议签订后,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被害人谢某先后10次向被告人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被害人谢某转账后多次询问被告人黄蕾钱款去向及房屋进展情况,被告人黄蕾则伪造收条、转账记录和离婚证照片继续欺骗被害人谢某。

二、职务侵占事实

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泰法拍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注册成立,住所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实际经营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脑汇1303房,经营范围包括科技中介服务、司法拍卖辅助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黄某1。被告人黄蕾担任该公司合伙人、渠道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渠道、谈单以及对接法院法拍房产。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蕾利用自己担任磊泰法拍公司渠道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的购房款后未上交公司或从公司骗取客户交纳的服务费,将上述购房款、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393000元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5日,被告人黄蕾以磊泰法拍公司名义与李某1在该公司签订购买长沙市开福区××路××期××栋××号法拍房的委托服务协议,同年10月10日签订补偿协议,后因该房屋纠纷交易未达成。2022年1月2日,被告人黄蕾又以磊泰法拍公司名义与李某1签订购买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号法拍房的附加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协商竞拍金额为人民币1250000元,竞拍超过部分由磊泰法拍公司负责承担,被告人黄蕾全权负责操作拍卖事宜。2022年1月7日,被告人黄蕾使用李某1的名义以人民币1306008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高出约定竞拍价格。被告人黄蕾向李某1谎称多出的钱款由公司补齐,但须将剩余购房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公司补齐差额后将一并转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同年1月11日至12日,李某1将购房款人民币1043000元分4次转账至被告人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为了取得李某1的信任,被告人黄蕾伪造了1张自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拍账户转款人民币1270080元的转账回单。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无法按期向法院支付房款,导致悔拍。李某1质问原因,被告人黄蕾隐瞒钱款已经被挥霍一空的事实,继续欺骗李某1进行第2、3次拍卖。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黄蕾使用任某的名义以人民币1321008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但因被告人黄蕾无法支付购房款再次悔拍。同年5月5日,被告人黄蕾使用李某1丈夫杨象春的名义再次参与竞拍,但竞拍失败。

2、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黄蕾以磊泰法拍公司名义与客户“周洁”(即“周凤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签订购买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湘江壹号4期18栋101号法拍房的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磊泰法拍公司收取客户定金人民币600000元,由公司全权负责操作拍卖事宜。同日,“周洁”向黄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转账人民币600000元。随后,被告人黄蕾虚构李一丁系该房屋中间人的身份,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房屋中间人李一丁支付定金,要求黄某1向李一丁的银行账户转账。同年9月24日、10月12日,黄某1先后向李一丁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分别转账人民币400000元和170000元,后李一丁将上述钱款人民币570000元转至被告人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3、2022年1月2日,被告人黄蕾以磊泰法拍公司名义与客户“涂静”(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签订购买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湘江壹号4期15栋法拍房的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磊泰法拍公司收取客户定金人民币800000元,由公司全权负责操作拍卖事宜。同日,“涂静”向黄某1的长沙银行账户(卡号:6214********)转账人民币800000元。随后,被告人黄蕾虚构李一丁系该房屋中间人的身份,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房屋中间人李一丁支付定金,要求黄某1向李一丁的银行账户转账。黄某1先后向李一丁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转账2笔人民币300000元,后李一丁将上述钱款人民币600000元转至被告人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4、2022年4月14日,经李某2介绍,被告人黄蕾以磊泰法拍公司名义与客户赵某2签订购买长沙市天心区××路××(即江山壹号)7栋2004号法拍房的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磊泰法拍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由公司全权负责操作拍卖事宜。同日,赵某2向黄某1的长沙银行账户(卡号:6214********)转账人民币180000元。随后,被告人黄蕾虚构“王卓”系该房屋房东的身份,向黄某1谎称需要向“王卓”支付定金,要求黄某1向其账户转账。黄某1先后向黄蕾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转账人民币100000元、80000元,被告人黄蕾伪造了转账凭证,让他人冒充“王卓”写了收条,以骗取公司的信任。被告人黄某2到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实

2022年4月4日,被告人黄蕾为了使李某1相信自己已经拍得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家园F3栋801号法拍房,向微信号为×××39、微信名为“蜕变”的人转账支付人民币400元用来伪造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并自己伪造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667号《执行裁定书》。随后,被告人黄蕾将上述伪造的公章盖印在伪造的《执行裁定书》上,并邮寄给李某1。

2022年6月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上述(2021)湘01执667号《执行裁定书》不是该院所出具。

2022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蕾主动至投案。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黄蕾的手机1台、伪造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

另查明,公安民警通过公安系统核查到“周洁”、“涂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衡阳市经济侦查大队抓获,目前处于羁押状态,故无法通知该2人到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拍品详情页,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伪造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离婚证,委托服务协议,补偿协议,附加协议,磊泰法拍公司出具的收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合伙人协议书,湖南法拍网法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返佣协议,委托书,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情况表,伪造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667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人李某1、黄某1、赵某2、李某2、任某、赵某1、唐某、覃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蕾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蕾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蕾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37年11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蕾退赔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湖南磊泰法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3000元;没收已由扣押的手机1台,由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危 唯

人民陪审员  曾亦男

人民陪审员  郑时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瞿源远

书 记 员  吴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