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抢夺罪、抢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2)鲁0211刑初54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2002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21年6月3日被青岛市某某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青岛市某某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3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夺罪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5月6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22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孙某、孙某1(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路××楼××手机店内,欲以购买手机为由,利用手中旧手机替换的方式骗取新手机未果。后孙某、孙某1、宋某某预谋以购买手机的名义,趁店主不备实施抢夺。当日16时许,孙某、孙某1、宋某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路××睿峰新手机店内,孙某1假装购买Iphone11promax手机,孙某、宋某某负责望风及分散店主注意力,后孙某1佯装看手机之际,趁店主不备逃窜。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孙某1、宋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同案犯宋某某、孙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21年6月3日被告人孙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号楼××房××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薛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孙某1、宋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琳